“看见大圆盘,直行车道就是绕环岛,交警处罚是错误的。”陈某在上诉时义正言辞。但是圆盘就是环岛吗?近日,上海三中院对陈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进行了审理,并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环形交叉路不适用环岛通行规则。
陈某于2017年9月7日10时37分驾驶车牌号为沪F的小型轿车,在上海市天目圆盘(图三)标识导向箭头直行的由西向东的3号车道(最外侧)直行通过乌镇路下匝道,左转继续驶入天目圆盘,某交警支队执勤交警当场拦截,认为陈某应当驶入乌镇路下匝道,不应继续左转,属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遂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某公安分局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陈某仍不服,起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信号不明确,容易让交通参与者产生歧义,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某交警支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三中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五角场环岛
▲天目圆盘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天目圆盘应适用环岛通行规则还是环形交叉路通行规则。上诉人某交警支队认为天目圆盘出乌镇路下匝道应适用环形交叉路通行规则,应直行下匝道。被上诉人陈某则认为根据其长期的驾驶经验判断,天目圆盘的道路形态就是环岛,应当适用环岛通行规则,在直行箭头道路上可以不下匝道。
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二审庭审从三个方面查明天目圆盘3号车道通行规则。第一,对照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5.3.4规定,环岛行驶标志应设置于环岛交叉口进口导流岛上或环岛中心面向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处,但本案所涉天目圆盘并未设置环岛标志(见图一)。第二,查清地面指示标线。环岛(图二)内地面道路标线仅设置为直行箭头或直行加右转箭头,而本案所涉天目圆盘的三条车道由内向外分别设置了左转箭头、直行加左转箭头以及直行箭头。两者地面导向箭头设置并不一致,本案陈某由西向东进入天目圆盘行驶在3号直行车道,按照环形交叉路通行规则,应当驶入乌镇路下匝道,不应继续左转驶入天目圆盘。第三,还原案发现场。因天目圆盘相对于一般的道路来说较为复杂,某交警支队在天目圆盘设有专人指挥,该路段行驶以交警疏导为主,处罚为辅,从本案视频录像可以清楚看到,陈某在天目圆盘出乌镇路下匝道北约1米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交警明确示意其下匝道,该现场指挥与交通标志指示一致。但陈某未听从指挥,最终被交警拦下进行当场处罚。
通过法庭对天目圆盘与上海市内现有具有环岛特征的路口所进行的交通标志设置、地面指示标线及相应行使规则的对比阐述,最终陈某明白了天目圆盘属于环形交叉路而不是环岛,两者的通行规则并不相同,原有的认为环形路段必然适用环岛通行规则的驾驶经验是错误的。庭审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庭后提交了撤诉申请。一起交通处罚纷争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
【法官说案】
交通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遵守交通规则对于有序出行更是前提要件。上海市的“最严交规”已经实行两年多,市民的交通规则意识正在形成。行政处罚本身的意义也在于对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及教育的意义,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所涉处罚地点是天目圆盘环形交叉路段,法官经过庭审发现,本案根本起因是驾驶人对圆盘道路通行规则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其对行政处罚的不同看法。因此,法官通过庭审审查,双方询问以及结合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比分析等环节,对天目圆盘本身的属性、地面指示标线以及交通规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耐心阐述了天目圆盘并非是环岛的原因以及天目圆盘与环形交叉路的本质区别等,让陈某清楚了解到交通出行的第一步是遵守现行交通规则,包括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交警现场指挥,而并非靠经验推测交通规则。法官的释法明理让陈某对天目圆盘的通行规则有了正确的认知,最终成功促使双方庭后和解,以陈某撤回起诉、某交警支队撤回上诉结案。在纷争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同时,也让违规者清楚了解了环形交叉路与环岛的本质区别,将本次处罚作为一次学习,为今后的安全出行添一份保障;同时还让交警了解到驾驶员对于某些路段存有的认识误区,将本次诉讼作为一次反馈,为今后相关路口加强交通疏导多一份思考。
作者:何易 朱晓婕 顾美玉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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