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目前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大概有10万户,但是备案的不到400户,如果建立监管平台,如何避免“管君子管不了小人”?对于严重失信的经营者是否一定要限制其发行预付卡?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对《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二审,监管平台如何“发力”成为委员们审议的重点。
建设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协同监管平台制度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规定(草案)》明确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具体要求有:
——协同监管平台具有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的功能;
——明确经营者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义务,经营者通过自建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发行单用途卡,并实现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
——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管理方式以及所持单用途卡的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审核比对、异常信息预警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
此外,二审修改稿中,将“协同监管平台”统一修改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将平台的定位调整为“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意味着将更多地通过政府服务和信息共享,引导经营者与平台信息对接。
突出重点设置差别化监管措施
“圈钱走人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少数企业得病,是否需要所有企业吃药?”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对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特别是对一些还在成长过程中的小微企业来说,负担不小。也有委员对执法力量不足提出了担忧,他们认为,“一刀切”式的严管,容易打击正规企业的积极性,但却不能完全制约违规企业,建议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
戴柳委员认为,从本市实际情况来看,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面广量大,分布在各行各业。商务部九号令在本市的实施情况不太理想,如果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至所有经营者,单靠行政管理部门事后处罚难度很大。叶青委员建议,应该在平台中设立警示信息,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消费卡之前进行信息互通。
二审修改稿中,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中突出重点,区分不同的经营者,设置差别化的监管措施:经营者是企业的,强制其与平台信息对接;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的,鼓励其与平台信息对接。此外,在信息对接的基础上,要求经营者将其信息对接标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方便消费者辨识,为消费者查询平台信息提供服务。
影响兑付需提前30日公示
在平台风险预警的前提下,依然遇到企业跑路问题,如何解决?《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因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
公益诉讼也是托底的方式之一。委员在审议中表示,单用途卡消费纠纷往往具有群体性的特征,为了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关于宣传教育、消费咨询和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职责。
对此,《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及时处理单用途卡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单用途卡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祝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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