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做出了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建设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规律,为建设教育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
**激发全国47万多所学校管理者的教育家精神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时代主题。这既需要有顶层设计和宏观布局,也需要教育事业微观主体充满活力。可以说,一个个具体的大中小幼职特学校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关键载体,教育强国建设的成败和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这一微观主体的质量和活力。在这个过程中,培养造就一大批教育家是关键。
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大中小幼职特等各级各类学校47.48万所。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就要通过精神引领和制度创新,释放和激发这47.48万所学校管理者的活力、动力和创造力,让他们成为新时代的教育家,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关于教育家的标准界定,学术界众说纷纭。一般来说,所谓教育家应具备四方面的素质特征。第一,他们是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践行者,通过教育教学实践将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到学校微观场景,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生产生真实的教育影响。他们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关心教育的根本价值。他们虽然会关注外部评价,但更多关注教育内在价值,即教育实践的最终受益者是学生。第二,他们是学问家或者学科专家。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家同时也应该是学问家,有很高的学术声誉,受到学界认可,受到广大教授、学生们的尊重,而且理解高等教育和学术规律,善于和教授们沟通;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家应该是学科专家,在某个学科领域取得了卓越的实践和研究成就,对学科教学有深刻理解,获得老师和学生们的认可和尊重。第三,他们是学校管理专家,是教育实践者。他们熟悉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掌握学校办学历史、教师队伍、学生特点、发展瓶颈等最全面的信息。他们了解该通过何种方式达到特定的教育目的,善于把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变成行政团队的共同想法,有能力带领团队实现教育理念。第四,他们是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办学是一件系统性和复杂性很高的事情,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家长、国际社会等有着广泛的联系,也需要获得外界支持才能把学校办得更好。
**我国初步形成了促进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教育作为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作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决策,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格局性变化。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发展总体水平跨入世界中上国家行列。在这过程中,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理想信念坚定、教育思想深邃、办学治校卓越的教育家。与此同时,我国促进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也在不断完善和成熟。
一是确立了促进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宏观政策导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营造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强调“倡导教育家办学,支持校长大胆实践,创新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营造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二是构建了促进教育家办学的政策体系。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上海、山东、广东、吉林、陕西、北京等地纷纷试点校长职级制改革,促进校长专业发展、拓展职业空间,引导校长专心办学治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学校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职业发展、激励保障等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是明确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教育家办学效能的学校治理体系。我国先后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为教育家办学提供了根本保证。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培养造就更多新时代教育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教育大国到教育强国是一个系统性跃升和质变,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为支撑教育强国建设,不但要推进“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战略工程”,还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培养更多新时代教育家。
提炼和弘扬教育家精神。在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背景下,教育家精神的提炼和弘扬恰逢其时。应在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大先生”等重要论述的基础上,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思想养分,同时研究建党一百多年来涌现出的一批卓越教育家的思想和精神品质,提炼和弘扬教育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教育家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
保障教育家办学自主权和自主探索。学校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单元,每个学校面临的改革发展环境、生源条件、师资条件、资源禀赋、办学特色有很大差异,因而,宏观政策在学校往往面临“选择性执行”的困境,很难深入基层实践。在此背景下,唯有充分激发教育家群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才能自下而上地探索适合自身的办学方案。为此,要向校长放权,优化过程管理,将改革所必须的人、财、事权充分下放,并通过学校章程的方式合法化和稳定化,真正使广大校长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推动者。
保障教育家潜心办学治校。应推行清单管理,明确学校在特定领域的自主权。规范各类检查、评估、评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减少重复性工作。更要建立社会、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制度化渠道,通过家长委员会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等,将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
作者:赖德胜 李廷洲(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
编辑: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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