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活人看作是死人,而把死人看作是成为遗产的活人。”
——摘自马克思致斐迪南·拉萨尔的信(1862年4月28日)
这封信是用德文写的,所引维柯(Giambattista Vico,1668—1744)的话是法文的。马克思所摘引的,是维柯对罗马法诗性精神的三段评论:
古罗马法是一首庄严的长诗,而古代法学是严肃的诗歌,其中隐藏着法律的形而上学的最早而初具规模的萌芽……古代法学是极富于诗意的,因为它把已完成的看作是未完成的,把未完成的看作是已完成的,它把活人看作是死人,而把死人看作是成为遗产的活人。拉丁人称英雄为heri,由此产生了hereditas(遗产)这个词……继承人……在遗产方面代表死去的家长。
马克思在信中赞赏了维柯思想中包含的“比较语言学基础”和“不少的天才的闪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一版第三十卷;以下简称《全集》)
上述引文,涉及一个重要的法诗学问题:拟制(Fiction,Fiktion,虚构);然汉译似乎有些难解,尤其是——罗马法学“把死人看作是成为遗产的活人”一句,究竟何意?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读者,或许有些费解。对比《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二)》(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中曹葆华的一段相应译文(以下简称曹译),意思似乎清楚了一些:
古罗马法是庄严的长诗,而古法学是严肃的诗歌,里面包含着法学形而上学的最初萌芽。……古法学是很富于诗意的,因为它把不是真实的事实当作是真实的,而把的确真实的事实当作不真实的;它在遗产继承方面把活着的当作死了的,而把死了的当作活着的。
再比照维柯《新科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朱光潜的相应译文(以下简称朱译),意思似乎更明朗了:
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肃的诗创作。……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凭它的虚构,可以把已发生的事虚构成不曾发生,把不曾发生的事虚构成已发生的;把不曾产生的虚构成已产生的,把活的虚构成死的,把已死的虚构成还是活的,死人还活在正待接收的产业上。
上面三个译本,第一个是中共中央编译局根据《全集》(俄文第二版)第三十卷并参考德文版翻译的,是目前最权威的中文译本。第二个是曹葆华根据米海伊尔·里夫希茨编《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二)》的俄文本翻译的,是上述信件的一段节译。第三个是朱光潜译维柯《新科学》中的相应段落,虽参考了意大利的标准版(由维柯的意大利门徒尼柯里尼和克罗齐校改),但主要依据的还是康奈尔大学版的英译本。那么,维柯那句话——“把死人看作是成为遗产的活人”——该作何解呢?哪个译本才更符合维柯以及马克思的原意呢?
马克思在上述信件中曾提到,维柯《新科学》甚至不是用意大利文而是用那不勒斯方言写的,马克思本人所看到的也只是一个法文译本(巴黎夏邦提埃出版社1844年版)。因此,不妨暂且抛开版本而直奔主题,从法学(特别是罗马法精神)的层面直揭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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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信中可知,马克思是在看完斐迪南·拉萨尔的著作《既得权利体系》后,向其推荐维柯的《新科学》的,马克思写道:“至于你的著作,——当然现在我已全部读完,而且有几章还读了两遍,——我注意到,你似乎没有读过维柯的《新科学》,你在那里当然找不到与你的直接目的有关的东西。不过这本书还是有意思的,因为与法学市侩对罗马法的精神所作的理解相反,它对此作了哲学的理解。”为引起斐迪南·拉萨尔的“兴趣”,马克思特为他摘引了维柯所说的三段话——
1.“古罗马法是一首庄严的长诗……”
《全集》这段译文,与曹译、朱译并无太大差异。在维柯看来,作为科学之母的形而上学智慧,其本源在“诗”;初民都是以“诗”而不是“哲学”理解和表达事物的;诗与哲学都趋向“真”,然哲学之“真”是抽象的,而诗之“真”则穿着想象或形象的外衣。因此,维柯在《新科学》中宣称: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的、戏剧的诗;而作为戏剧诗的法或法学,如果不首先在街道或广场上得到庆演,就不会在后来的发展中上升到剧院。即——上升到法的形而上学。
2.马克思接下来所摘引的,就是古罗马法学“极富诗意”的两条证据:
证据1:“因为它把已完成的看作是未完成的,把未完成的看作是已完成的。”
《全集》中的这段译文,与曹译、朱译略有不同,但无本质差别。第一个不同在于:《全集》和曹译,都使用了“看作是”或“当作是”这一比拟词。而朱译则使用了“虚构”(法学上通常译作“拟制”)这一术语。
第二个不同在于:《全集》和朱译,都是讲时间维度上的拟制——“把已完成的看作是未完成的,把未完成的看作是已完成的”;“把已发生的事虚构成不曾发生,把不曾发生的事虚构成已发生的”。例如罗马法上善意占有之诉(actio Publiciana)中的拟制——将时效取得所要求的时间尚未届满视为已经届满。而曹译,则是说真假意义上的拟制——“它把不是真实的事实当作是真实的,而把的确真实的事实当作不真实的”。例如罗马法上的市民籍拟制(fictio civitatis)。然这一区别,实际意义不大。譬如盖尤斯《法学阶梯》提到的一个法律拟制:“有时我们虚拟诉讼对手没有遭受人格减等。”——假如一名妇女,因买卖婚姻而人格减等,那么她在市民法上就不再具有债务人资格,因而债权人也就不能直接要求她还债;为了防止这种不公,法律就设立了一个拟制,即:在该项诉讼中,拟制她尚未遭受人格减等。而这一虚构,既可以说是时间维度上的拟制,又可谓真假意义上的拟制。
证据2:“把活人看作是死人,而把死人看作是成为遗产的活人。”
《全集》这段译文,与曹译、朱译似有较大出入。然而仔细分析下来,三句译文,看似差异较大,实则没有本质区别。举例来看:
先说把活的“视为”死的,即“把活人看作是死人”或“把活的虚构成死的”。例如科尔内利法上的拟制(fictio legis Corneliae),在被俘罗马市民的遗产继承问题上,为避免因其被俘遭受人格大减等而丧失被继承人资格,科尔内利法设立了一个拟制——虚拟其在被俘之时死亡,确保他在死亡时仍是一个人格完整的人,以使继承有效进行(参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在此拟制中,尽管被继承人在被俘及作俘期间一直活着(直至后来实际死亡),然他的这段“活着”,在法律上却被视为“死了”。
再看把死的“视为”活的,即“把死了的当作活着的”或“把已死的虚构成还是活的”。例如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军人遗嘱的一个拟制——军人所立遗嘱在其退役后一年内有效;如果他在一年内死亡,而他加于继承人的继承条件要一年后才能完成,那么从他死亡到继承人的继承条件完成前的这段时间,法律拟制他还“活着”,以确保其遗嘱所附条件的完成或具备。这就是朱译所说的“死人还活在正待接收的产业上”。
3. 上述遗产继承中的法律拟制,都是基于罗马法赋予市民特别是军人的“特权”——以确保遗产继承符合罗马市民或军人的真实意愿。其法律精神可溯至词源学上之诗性智慧,即维柯所说的:
拉丁人称英雄为heri,由此产生了hereditas(遗产)这个词……继承人……在遗产方面代表死去的家长。
在维柯看来,民政制度有三大原则或起源,即:天神意旨、婚姻和埋葬;三者都是“诗”。拉丁文的humanitas(人),和humando(埋葬)一词同源。汉语也是类似,丧者,失也;葬者,藏也。由此,与死亡相关的法律及其精神(无论是继承还是葬礼),并非是要消解(恰恰相反)而是要延续或升华其人性或人格。在诗学意义上,人之精神或人格,并不与肉体同死,而是不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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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三点分析看,《全集》译文“把死人看作是成为遗产的活人”,可能过于法理了,不易为普通读者理解。正如在军人遗嘱的情形下——从立遗嘱人的死亡到继承人继承条件的完成这段时间的拟制——既可在时间维度上将被继承人的死亡拟制为还“活着”,也可在真假意义上将遗产拟制为死者的人格延伸(即将遗产拟制为“法人”)。而后者,正是《全集》所说的——“把死人看作是成为遗产的活人”。当然,正在编译中的中文《全集》第二版,若能参考朱译、曹译,将“considérait les vivans comme morts, et les morts comme vivans dans leurs héritages”一句,译作“把活的看作是死的,而把死的看作是活的,死人还活在正待继承的遗产上”,或可兼收雅俗之宜。
这里不妨提一下汪踦葬仪上的一个拟制。汪踦是春秋时鲁国一位少年英雄。据《礼记·檀弓》载,鲁哀公十一年,齐国伐鲁,公叔禺人见鲁人畏惧避战,叹曰:“……士弗能死也,不可。”于是,与其邻之童子汪踦共赴国难,皆战死沙场。按当时的葬礼,成人之死,必立尸以象其威仪;而未成年人之死(谓之“殇”),以其夭折无成人威仪,故不立尸。尸,就是代死者受祭之活人——服死者之上服,以代表死者(如同“代理”)。就像“死人活在正待继承的遗产上”一样,立尸,则是“死者活在作为尸的活人身上”。然汪踦的葬礼,是按成人还是童子之仪呢?引发鲁人争议。考虑到汪踦是为国捐躯,牺牲时虽为童子,但鲁人欲把他当作(“如同”“comme”)成人安葬,然又担心违礼,就向孔子请教。孔子回答说:“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不亦可乎!”——可按成年对待。这显然是一个“拟制”,与罗马法“死人仍活在正待继承的遗产上”之拟制,固然不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维柯所谓的,古法学是“极富诗意”的;作为一种法学上的“神话”,虽是虚构(拟制),却保有法的本真,即“德性之创造”。
然而,这种法学上的“神话”,却不限于古代,现代法学同样不乏拟制(或虚构)。德国法学家孔策(J.E.Kuntze)曾说:“音乐在艺术中的地位,就是债法在财产法中的地位:……我们在具有约束力的(个人的)汇票中看到了叙事诗的基础,在不记名证券及其不受约束的火热灵魂当中看到了神秘的抒情诗,并且在不记名债券中平静地转变为戏剧。音乐和债法是抒情诗般的神秘主义,是审美世界和法律世界戴着面纱的雕像……。”(转引自耶林《法学的概念天国》)在孔策看来,债法就像音乐;而不记名票据,则是一首神秘主义的“抒情诗”:它将事实关系与票据关系人为加以割裂——视为两个互不相干的领域——从而使不记名票据仿佛具有了脱离地心引力自由飞翔的能力(财产上的事实关系被票据关系所取代);正如抒情诗所具有的那种“不受约束的火热灵魂”一般,票据也不受它所代表的那项财产的限制而自由流转。而这一人为割裂(即拟制),对于商业交易的便捷和效益而言,亦可谓一个“德性之创造”。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本身就是一首制度上的“诗”:法人制度,是一首“造人”的创世诗;而代理制度,则是一首“分身之术”的神话诗。如陆游《梅花绝句》云:
闻道梅花坼晓风,雪堆遍满四山中。何方可化身千亿,一树梅花一放翁。
作者:卢鹏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编辑:陈韶旭
责任编辑:李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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