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提出,为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范式。由此,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也随之而来。探索社会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如何挖掘和运用中国式法治智慧,解决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就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中国式社会治理的独有难题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社会治理的诸多难题中,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作用,就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清末法制改革后,中国开始全面学习西方法制,建立近现代法律制度。这一举措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水土不服”的问题。在社会治理领域,这一现象尤为突出。
比如在西方的社会治理中,司法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然而到了中国,情况就大不相同。对民众而言,基层治理中的许多矛盾纠纷多发生于亲友邻里之间,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以和为贵,注重伦理亲情,人们不愿与亲友近邻对簿公堂,况且诉讼还要消耗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同时司法实践也证明,这类矛盾纠纷采用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其效果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状况,往往“案结事不了”。
即便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由于国情民情的差异,导致法律移植的效果并不理想。比如小区治理,西方法律学者创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它的核心要义就是建立业主大会,业主“一人一票”自治管理小区。我国物权法律吸收和借鉴了西方的这一做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独有的难题。原因是,西方国家所谓的“小区”往往只是一栋独立建筑物,或数幢建筑,业主人数不多,因此“一人一票”的管理模式行得通。而我国的住宅小区,往往有数十栋区分建筑物,住着成百上千甚至更多的业主,很难召开“一人一票”的业主大会。物业矛盾之所以成为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有许多中国独有的难题。这些问题,有些可以依靠法律制度解决,有些则必须依靠中国式法治智慧来解决。比如在传统息讼文化的浸润下,调解可以成为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的重要手段。中国式调解既依靠法律,也尊重情理,往往能够以柔克刚,化干戈为玉帛。又如业主大会成立难、运转难,群众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事会,制订居民公约,高效处理小区治理中的各种难题。
**中国式法治智慧的源头活水
解决中国社会治理中的独有难题,离不开中国式法治智慧。那么,去哪寻找中国式法治智慧呢?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的关系,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式法治智慧蕴藏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在法治领域的智慧结晶,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积淀深厚,有许多宝贵经验可资当代镜鉴。比如,古人讲求“情理法”合一,由此,古人解决了无数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特别是救助了大量的弱势群体,赢得了民众赞许,彰显了传统中国式法治独有的温情与魅力。
中国式法治智慧蕴藏在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中。比如在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人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比如20世纪60年代浙江枫桥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创造了著名的“枫桥经验”。改革开放以后,枫桥人民又创造出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
中国式法治智慧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我们不但要传承和弘扬以往的优秀文化,更要发挥群众的伟大创造力,挖掘新时代的中国式法治智慧。比如,一些群众自发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充满活力与想象力,不但能有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还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被吸收到了法律法规之中,为提高立法质量作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式法治智慧的实践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中国古代法制时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有着不能分割的联系,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中国式法治智慧必将承载着巨大的历史使命。这一智慧的成功使用,需要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是中国式法治智慧的缔造者,也是这一智慧的使用者。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同时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使用中国式法治智慧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才能让其发挥出最大能量,切实解决好社会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获得群众的真心拥护。
第二,坚持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传统的中国式法治智慧,有些内容突破了当时的法律规范。从实体上看,这种做法在当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从程序上看,却不符合今天对法治的理解和倡导。因此,今天人们借鉴和运用传统中国式法治智慧时,需仔细甄别,慎重对待,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当然,良好的法律制度从来都不是冰冷无情的,而有一定的尺度与温度,这就为中国式法治智慧的使用提供了足够的舞台和空间。比如可以视具体情况在社会治理中柔性执法,发挥软法的激励作用等等。
第三,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中国式法治智慧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国式法治智慧只有在不断创造和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创造和发展,需要科研工作者的凝练升华。法学研究者应当勇于承担,不辱使命,努力投身于中国式法治智慧的调查研究与实践中,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为中国式法治智慧推动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伟大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宋伟哲(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基地研究员)
编辑:于颖
责任编辑:杨逸淇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