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庄严宣告:“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题,在党代会政治报告中首次将法治单列进行了论述和部署,这显然并非巧合而是蕴含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历史,也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史,其历史性成就举世瞩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不同于西方法治理论的系统完备科学理论,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并系统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和框架之下,继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之后,在全国性会议上全面阐述、明确宣示的又一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其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不久前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也下发了《关于加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教学宣传工作方案》,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迎来了新的历史契机,也面临着新时代的呼唤和检验。法治智库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担负重要的功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负有深入学习、研究、贯彻、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责任与使命。在主题教育活动中,要继续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充分发挥法治智库优势,进一步组织好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与研究并产出有影响力的成果。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于颖
责任编辑:杨逸淇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