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基础研究进行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基础研究处于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起始端,地基打得牢,科技事业大厦才能建得高。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快速迭代演进,科技和产业竞争逐步移向基础前沿领域的背景下,基础研究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关系到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既要未雨绸缪,提前谋划,进行相关力量和条件建设的长远布局,也要不断更新理念,转换范式,找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裉节问题,寻求突破口。就整体行动逻辑而言,实现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基础”建设,具体包括基础力量、基础条件和基础制度。
加快建设基础力量
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基础力量支撑,应着力推进机构建设、人才引育及组织效能提升。在机构建设方面,一方面,要明确国家实验室、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科研机构等建制性科技力量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的使命和任务分工。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专项支持,解决企业在基础研究领域意愿和能力疲弱的问题,激励企业挺进“爱迪生象限”“巴斯德象限”,甚至跃升至“波尔象限”。不仅做好“出题人”和“阅卷人”,还要担当起“答题人”的角色。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建制性科技力量的功能保障作用,拓展新型研发机构、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等社会创新力量在基础研究领域的作为空间。
在人才引育方面,加快基础研究重点领域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及青年科技人才三支力量建设。一是“引才”。在加深对全球科技人才流动新规律认识的基础上,依托大科学设施,设立全球科研基金,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吸引和集聚一流人才,探索基础研究前沿领域涉及人类命运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二是“育才”。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把教育、科技、人才进行“三位一体”的统筹安排和系统部署,为调动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及全社会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优势,打造体系化、高层次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平台指明了方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作为人才培养平台的核心,一要改革选拔方式,通过与大学前学段的紧密合作,从早入手,识别和选拔具有培养潜质、敢于“破圈”、愿意在基础研究领域潜心深耕的“种子”选手;二要从横纵两个方向改革培养体系,“横”是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知识传播扩散,尤其是加强信息科学、人工智能等强渗透性前沿学科与基础学科的互动。“纵”是实施“本硕博”贯通培养,保证培养过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落实人才培养的战略意图。
在组织效能提升方面,随着基础研究重要性日益凸显,以及研究范式的持续迭代更新,基础研究的组织化和建制化程度越来越高。应根据任务类型,探索灵活多样的基础研究组织方式。在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时,应以战略科学家为核心,依托其方向识别力和超强组织力,引领战略科技力量攻坚克难;在开展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时,应发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的学科、人才、平台优势,以提质增效为导向,寻求自由探索与有组织科研之间的平衡;在实施市场导向的应用型基础研究时,可以凭借科技领军企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推动多元主体形成共同的市场预期,带动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同频共振。
持续改善基础条件
基础条件建设是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既包括硬条件,也包括软环境。首先是基础学科建设问题。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角度看,基础学科是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母机”。在新形势下,基础学科建设面临巨大挑战,必须着力解决对基础前沿发展趋势反应迟滞、对焦国家重大需求不准、学科专业结构不平衡、交叉融合不够充分等问题,通过全面考量和反思,加强顶层设计,进行系统性重塑。教育部等五部门近期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提出高校学科专业布点的优化调整目标。对于基础学科而言,除了学科专业调整之外,还要精准研判基础学科发展新趋势,在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实验条件、实践环节、教材、师资队伍等方面做出变革响应。
其次,加强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基础软件、数据以及学术平台等基础条件保障的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着力改变基础研究“两头在外”的被动局面。其中,大科学装置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的“重器”,近年来我国加快布局和建设步伐,在建和运行的大科学装置已达57个。接下来的重点工作是提升装置的开放设计和运营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高水平基础研究活动。
第三,需要密切关注基础研究范式的变化,做好前瞻性部署。随着相关技术日臻成熟,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AI for Science)初露锋芒。科技部已启动专项,着手布局,推进相关的AI模式及算法更新,发展指向典型科研领域的专用平台,着力增强AI驱动的科学研究计算基础条件支撑。未来科技发展变幻莫测,基础研究范式还将发生诸多深刻变化,不妨重点关注驱动力和支撑条件的变化,做好相应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进一步健全基础制度体系
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有“长期主义”导向的基础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基础研究的制度供给。作为我国科技领域中基础性主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被视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在完成第二次修订后,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基础研究”被置于“总则”之后的第二章,重要性可见一斑。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制定了基础研究十年规划等政策文件,并牵头或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当前,在基础研究制度供给方面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持续加大投入的制度保障。基础研究往往周期长、投入高、产出不确定,我国的基础研究投入占比仅为6%左右,欧美国家在12%以上,因此,基础研究投入既要补历史欠账,还要迎头赶上,在全球经济下行过程中,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需要保持战略定力,并适当体现“提前量”和“冗余度”。长期以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中90%以上来自于中央财政,亟待转向多元化。除了继续发挥中央财政主渠道作用外,还要逐步完善地方财政支持基础研究发展的制度保障;考虑到基础研究的外部性,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配套资助等方式,调动和激发企业投入和开展基础研究的积极性;通过引导性政策,鼓励更多具有“耐心”和“耐受力”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研究领域,设立科学基金,或针对基础研究机构实施社会捐赠。
二是项目的形成及管理制度。在基础研究方向的选择上,如果仅凭通常的项目管理经验,很可能造成误判,进而导致“资本沉没”和“机会损失”。必须不断深化对基础研究规律的认识,摆脱经验掣肘和路径依赖,探索新的研究方向和项目形成机制。
三是评价与激励机制。基础研究需要耐心和容错,在基础制度设计方面,既要体现宏观层面的战略导向,也要兼顾实施层面的“颗粒度”。譬如,在评价制度改革中,就要充分考虑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型基础研究之间的差异性,在评价的范式、体系、机制、方法等方面做出适当的区分。另外,基础研究需要接续前行,虽然研究人员自身要增强“功成不必在我”的意识,但在评价时不能忽略“栽树人”和“挖井人”。基础研究具有复杂性,需要团队配合,在评价时不能“唯马首是瞻”,需要形成有利于有组织科研的评价氛围。
四是基础力量协同和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等制度。基础研究需要跨系统、跨部门、跨区域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应进一步完善沟通、磋商和协调机制,消除理念差异、价值主张分歧、任务结构冲突等引致的问题。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自上而下,部门联动,久久为功,方能取得治理成效。
基础研究主要揭示WHY的机理,技术发明重在解决HOW的问题。没有高质量的WHY,就无法实现高水平的HOW。越是基础的事情,越是要从基础抓起。只要让基础力量在实践中不断历练成长,持之以恒地改善基础条件,健全基础制度保障,就一定可以推动基础研究的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创新体系的根基。
(作者为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陈强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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