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数字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中的前沿问题,由上海市国家安全法研究中心举办、华东政法大学承办的“数字时代与国家安全”研讨会日前在沪进行,来自学界与业界的专家聚焦会议主题进行深入研讨。
大数据塑造了国家安全新态势
大数据重新定义了国家安全内涵外延和时空领域,塑造了国家安全的新态势。上海市国家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赵庆寺教授指出,数字技术成为国家间政治和军事对抗的合法手段,关键基础设施成为网络攻防对抗的重要战场;网络空间军备竞赛不断加剧,具有国家背景的供应链攻击和网络攻击行动正与日俱增,智能化、自动化、武器化的网络攻击手段层出不穷;依靠智能算法驱动的政治机器人通过散播虚假信息,对目标国广泛实施计算宣传和深度造假,安全威胁更加隐蔽复杂。
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董春岭副研究员指出,我们需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充分利用数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关注数据主权、数据出口、数据隐私等安全问题;需要充分认识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在中美战略博弈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更好地维护数据安全;需要坚持法治思维,通过更加完备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护航;需要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通过推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更好地塑造新时代的数据安全。
近日生效的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是美国历史上对科技研发和STEM教育最大的一笔联邦投资,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郝敏教授指出,该法案将防范知识产权威胁和外国影响力渗透的“科研安全”与确保“科技领先”提升至同等重要高度,并且相关规定针对性极强,充满对华竞争的冷战思维,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提高警惕,并进行防范。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余南平教授指出,新技术变革还可以在传统安全领域带来非对称性的降维打击和威慑能力,对国家军事安全带来重大的颠覆性影响。因此,要高度审视新技术变革对国家安全带来的系统性和复合型新挑战,要以技术生态和技术标准塑造的视角去审视国家安全问题,要关注在新技术变革中国家整体未来竞争力的获得。
网络安全成为最重要挑战之一
冷战结束后,网络安全议题的涌现提出了数字时代国家安全能力的建设问题。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教授、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沈逸指出,数字时代国家安全能力不仅包括保障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客观能力”,还包括影响乃至引导信息分布与流动,继而塑造特定受众国家安全认知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建设过程,需要有效避免陷入安全困境,并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引导下,聚焦建设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总体目标,才能得以有效的推进。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鲁传颖指出,网络安全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层面的问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内容安全、网络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对此不仅要有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也需要有战略、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
面对太空系统的网络风险,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何奇松指出,除了在太空系统中采用强化网络空间最佳实践与做法外,美国采取各种措施提升太空系统的网络安全,如太空信息与风险共享、研发太空系统的网络攻防技术等等。据此,应该强化太空系统的网络安全措施,例如整体太空系统产业供应链的网络安全。
以法治建设护航数字时代安全
当前国际金融政治化、工具化甚至武器化趋向和国内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背景下,国家安全视角的数字货币法治是一项关系大局的重大工作。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李建伟建议,建立健全数字货币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袁发强则指出,要更新国家管辖权基础的过时观念,结合数字信息安全的特点,科学、全面地制定我国立法管辖的地域因素,为执法提供行使管辖权的有效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勇建议完善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制度。首先,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其次,提高业务流程合规性,主要是明确电子证据地位,解决电子证据非法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问题,解决跨境在线取证问题以及解决技术侦查电子证据举证质证问题。再次,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最后,提升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水平。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我国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确认了网络空间主权和数据主权,形成新的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利益类型。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科研智库专报编辑部主任、副教授党东升指出,我国法律对新型国家利益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清晰化、可操作;二是要提升国家安全执法能力,加强对新型国家利益的行政保护;三是司法机构要变革理念,积极探索非传统安全领域新型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机制。
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正持续激发市场新动能,落实企业数据合规对推动我国数字社会健康发展,保障我国国家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大连理工大学东北亚国际发展和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倪建平教授指出,亟待从立法和行业监管方面不断完善国内数据跨境流动,尽早颁布国家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文本;在国际规则和国际合作层面,要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数据治理,不断增强我国数据治理话语权和影响力。来自业界的专家则纷纷指出,构建风控管控体系是企业数据合规管理的首要任务。《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涉及数据安全审查相应细则需要尽快落地,特别是数据安全审查中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审查,尤其需要专业机构的审查和认定。
作者:徐钰洁 赵庆寺
编辑:刘迪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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