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兰·朱佩(Alain Juppé,1945— )是法国著名政治家,在希拉克的总统任期中先后担任外长和总理。出生于波尔多的朱佩是孟德斯鸠的老乡,著有《孟德斯鸠—现代人》(Montesquieu-Le moderne)一书,1999年出版。此书体现了一位当代政治家对孟德斯鸠的看法,具有一些与学者不尽相同的特色。本文择要介绍他笔下的孟德斯鸠,供读者参考。
阿兰·朱佩的《孟德斯鸠—现代人》
凯恩斯曾说,孟德斯鸠是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堪与亚当·斯密比肩。这一说法并非无稽之谈,孟德斯鸠虽然没有系统的经济理论,但他对经济的运行机制有许多重要的论述。他把商业与国际交往相联系,认为贸易能有效增进各国间的交往,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之间,一方有需求,另一方能供应,彼此依赖,各国间的联盟就是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就此而言,孟德斯鸠的经济思想为20世纪欧洲共同市场的创立者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盛行于孟德斯鸠之前的重商主义,把对外贸易视为服务于国家实力政策的工具,是军事实力的补充,甚至认为贸易可以削弱敌国的实力。两相对比便可看出,孟德斯鸠的看法比重商主义前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认为,单方面的财富积累不应成为国家的目标,必须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有卖有买才能促进财富积累。所以,禁止进口和出口只能是在极端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他举例说,即使在战时,英国议会也严禁没收外国商人的商品,这才是贸易的应有之举。在他看来,自由交换的能量远远大于各种各样的法规,它既是文明的促进者,又是财富的创造者。他指出:“商品价格之所以公道,商品之间之所以能够建立起真正的关系,就是因为有竞争。” 这句话极其简洁地道出了市场运行、供需关系和价格形成的规律。
关于货币,孟德斯鸠也有许多精辟的论述。针对大量贵金属涌进西班牙,而西班牙人却缺乏真正的财富,孟德斯鸠说,贵金属只不过是财富的一种虚幻符号,其价格随着积聚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真正的财富来自民众的勤劳、人口和土地耕作。货币的价格并不是由君王的指令,而是由商人依据瞬息万变的情况所做出的普遍估算决定的。可以说,这是孟德斯鸠对浮动汇率观点的表露。
关于赋税,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需求仅仅是一种想象,而民众的要求却是实实在在的,所以,赋税不能损害民众的实际所需。在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关系上,他认为个人所得税对于奴役而言显得比较“自然”,而商品税则对于自由而言显得更加“自然”。他主张低税收,认为高税收会打击民众的积极性,他说:“大自然对人类是公道的,它给人类的劳苦以报酬,付出的劳苦多,获得的报酬也多,人类因而变得勤劳。可是,倘若有那么一个专横的政权,剥夺大自然给人类的报酬,人类就会再度厌恶劳动,什么也不干仿佛就是唯一该做的事。”
在孟德斯鸠看来,判断国力强弱的依据不是不动产,而是动产,不动产是恒定不变的,动产以各种方式增减,增减的程度体现政府的管理能力。他还认为,政府应该为贸易制定法律和规范,使经济活动在法律和规范的范围内有序地进行。
孟德斯鸠不是重农主义者,因为重农主义不但把农业视为财富的唯一来源,而且惧怕贸易,然而他也不是重商主义者,因为他主张自由交换。他懂得市场经济的机制和功能,认为竞争比规章更有利于商品的自由交换。基于此,我们应该把孟德斯鸠视为现代自由主义经济学家。
孟德斯鸠像
谈到法时,孟德斯鸠明确指出,法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与自然相关,与人群之间的关系相关,与政治相关;简而言之,法是一种关系。为什么说法是一种关系?谁与谁的关系?《论法的精神》正文开篇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论法的精神》中有许多章节的标题都带有“关系”二字,诸如“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等。如何理解这个不精确也不清晰的定义呢?首先,法既然是某种关系的反映,就不可能是绝对而是相对的。他笔下的法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调节自然的法,这类法不是人为制定的,另一类是人为制定的用于调节社会的法。后者又可分为三种,一是宗教法,上帝以此提醒人对其创造者所负有的责任,二是伦理法,用以提醒不要忘却自我,三是用以调节社会的公民和政治法。
孟德斯鸠认为,在人为法之外还有自然法,自然法高于人为法,他说:“在制订法律之前,就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提倡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在这点上,孟德斯鸠赞同并欣赏西塞罗的看法,而与霍布斯针锋相对。孟德斯鸠确信人类的最高理性,而霍布斯则认为,人如同《圣经》中的利维坦一样残忍、专横,自然状态是一种持久的战争状态,只有让渡所有权利,才能脱离这种状态。孟德斯鸠激烈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人是社会动物,从出生之日起便彼此关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霍布斯所说的狼与狼,导致冲突的是社会生活。因此,在人与人之间有必要制定一些法,但是这些法必须符合自然,也就是理性。
法虽然重要,但并不因此就能保证所有的法都完美无缺,法如果只表达主权拥有者的意志或是某种强权的意志,那就可能不公正,这种法便是恶法。信仰上帝、向往自由平等、异性的相互吸引力、对死亡的恐惧等等,都是孟德斯鸠眼里的自然法。据此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他所说的“法的精神”就是公正的理想性,这种理想性先于并高于人为法,法的条文应该体现理想性的公正、平衡与宽和的精神。他不是无神论者,他认为是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赐予人类以理性,法的精神的最终根基即在于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当一项法并非必需时,必须不予制定。”这句话应该铭刻在当今各国议会的门楣上,因为某些西方政治家出于个人的考虑,非常喜欢在自己的任期内立法,并且冠以自己的名字,借此流芳百世。更为严重的是,越来越多的人误以为当代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通过立法解决。其实,许多属于伦理道德范畴的问题,立法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堕胎和安乐死。
孟德斯鸠的一些想法为当代某些国家的福利社会目标提供了启示。他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中指出,国家有义务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存、食物,拥有合适的衣着、不损害健康的生活。所以,仅给沿街的裸汉一些施舍,绝不意味着国家义务的完成;应当设立济贫院,或是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以防此类悲惨现象发生。不过,孟德斯鸠有时也把贫困归咎于懒惰,认为过度济贫会适得其反。他因而主张济贫应是一种非常行动,而非永久性的措施。
孟德斯鸠非常重视各个民族的“普遍精神”,这是他的一项重要学说。在他看来,形成“普遍精神”的因素有两个,一是物质因素,其中包括气候、土地的肥沃程度等;二是精神因素,其中包括宗教、法律、习俗、风尚等。在各民族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一种因素的作用若是比较强,其他因素的作用就会相应受到削弱。未开化民族几乎只受大自然和气候的支配,中国人受风尚的支配,日本人受暴虐法律的支配。在众多的物质因素中,气候的作用尤其重要,它不仅影响人的体质和精神状态,而且影响土地的可利用程度。土地贫瘠促使人勤劳、俭朴、勇敢,能吃苦、能打仗;土地肥沃则使人因不愁温饱而柔弱怯懦,贪生怕死。在“普遍精神”的诸多精神因素中,孟德斯鸠把宗教置于首位,然后才是法律、习俗和风尚,他认为,立法者不应轻率地试图通过立法改变习俗和风尚,因为就人的行为而言,习俗和风尚所发挥的作用远比法律大得多。优秀的公民是习俗和风尚而不是法律造就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不会机械地决定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但可以发生某种导向的作用。所谓“普遍精神”就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着一个群体的统一性与特殊性。
孟德斯鸠曾说:“我与生俱来热爱善良和祖国的荣耀。”他确实是一位爱国者,有时他虽然会用激烈的语言攻击德国人、荷兰人和英国人,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根本上说,孟德斯鸠抱有与各国友好相处的善良愿望。他曾说,公民精神在于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国家吞噬其他国家;他还信誓旦旦地说:“如果我知道某件事对我有利,但对我家庭有害,我连想都不想。如果我知道某件事对我的家庭有利,但对我的国家有害,我设法把它置之脑后。如果我知道某件事对我的国家有利,但对欧洲有害,或者对欧洲有利,但对人类有害,我把它视为罪行。”所以说,孟德斯鸠是个爱国主义者,但不是民族主义者。这两者如何区别呢?戴高乐将军是这样定义的:“爱国主义是把你所属于的那个国家置于首位,民族主义则是把对其他国家的仇恨放在超过其他一切的地位。”
孟德斯鸠不倾向革命,他倡导的是改革。他的所有学说和思想,都指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对自由的热烈追求。
作者:许明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陈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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