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十四五”期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人口老龄化法治体系,是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学界的基本共识。
从世界范围看,老龄化是许多国家早在面对的趋势和问题,其中一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探索老龄法治提供了他山之石。日前,在由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国老龄法治的探索与展望”学术沙龙上,与会专家交流了发达国家经验做法以及中国实践情况。 《文汇智库》今刊发部分专家观点摘编,以飨读者。
“一碗汤距离”的启示
王永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副主任):20世纪90年代初期,受后现代思潮和积极心理学运动的影响,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积极老龄化运动:人到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获得最佳机会的过程。受其影响,全球超过17个国家通过老年人专项立法,如德国2003年出台《老年人护理职业法案》以及为照顾者发放津贴的法律,至少57个国家陆续实施关于老龄问题和老年人的国家战略、政策、计划或方案;有10个国家制订未决的草案或相关待批准的政策,有11个国家宪法明确提出关于老年人和老龄问题的具体条款。
比如,美国出台了《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美国老人法》《禁止歧视老人就业法》《禁止歧视老年人法》等,还依法设立老龄署负责协助、宣传、调度为老年人的资源,提供各种培训和补助等服务。日本先后出台四部老人权益保障基本法:《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与《护理保险法》,分别从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生活护理方面,保障老人基本权益,形成劳动就业、收入保障、医疗保健以及社会保险四大对策体系。
从发达国家老年法内容来看,除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以外,还有民事法律、老年产业及其刑事保护等。
一是老年民事法律。其一,老龄意定监护制度。其二,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增强三大养老支持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特别是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如日本老人与子女同住率非常高,提倡“一碗汤距离”原则;新加坡与父母同住可获津贴,如违反将面临高额罚款及牢狱之灾;法国要求子女给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包括子女必须随时告知父母行踪,随时掌握父母身体状况;美国也鼓励家人互相照顾;韩国制定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鼓励三代同堂。
二是老年产业法律。主要包括老年产业、涉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日本将“倒按揭”和“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鼓励老年人采用按揭方式进行养老融资。2007年韩国住宅金融公司推出“住宅担保年金”制度。英国养老基金长期发挥着重要作用,将居民储蓄引入实体经济。近年来,英国私人养老资产长期在股票、债券、不动产方面进行投资,推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催生了各种养老金融保险产品。英国的“以房养老”较为完善,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每月领取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进养老院;另外是“大房换小房”,以差价作为养老金。
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老年法的构建模式有两种,一是专门化模式,以德、日为典型。二是混合模式,且多见于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以美为典型。立法模式因地制宜各有所长。
在借鉴时要“以我为主”
孙颖(华东政法大学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在老龄化的国际语境里,弱势群体理论是涉老问题的理论起点,但同样是弱势群体理论,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老年弱势群体问题是包裹在“孝老”文化中的。而在“孝老”文化背景下,老年群体不仅仅是“弱势群体”,更是“尊荣”群体。
在强调“所有民事主体平等”的当代社会环境下,传统的尊荣老年人的文化还有没有合理性?我认为有,因为这事关我们这个文化体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老年尊严问题。如果我们考察一个人从小到大变老的过程,会看到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个人小时候的意志力和执行力都是弱的,随着年龄增长,这种生理上的意志力、执行力之间的关系开始逐渐变化。到了意志力最强的老年阶段,其执行力恰恰表现为严重衰退。这种反差会造成老年人的失落,与身边人也容易产生冲突。今天,当我们看欺诈老年人的案件,经常会看到老年人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社会低能者的现象。中国传统的孝老文化恰恰最大限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最小限度地减少了由此引起的社会对抗。“孝老”文化中的“尊老”、“敬老”思想关乎每个人的尊严需求,具有深刻的理性精神。又由于这种尊严感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因此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历史上的孝老道德规范与行为规范对于中华文明的超稳定性品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因为它精细地呵护了个人在不同生理阶段的尊严需求。因此,帮助老年人的问题不是单纯解决他们的能力弱势问题,更是维护每个人老年尊严的问题。
涉老问题的文化深层差异提醒我们在制度借鉴的时候要“以我为主”。任何一种具体的涉老制度都有它在文化里的嵌入方式。以意定监护为例,在大陆法系中,这一制度与合同法规范联系密切。《合同法》又属于债法项下。对于没有进行过专业民法学习的老年人来说,怎么可能理解得了“债权”、“物权”的概念区别?所以,在现有民法体系下,这一制度的推广力度如果过猛,很可能会给老年群体的养老造成混乱,引出原本不会发生的各种纠纷。因此,应当审慎对待意定监护制度,要密切关注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美国的监护制度是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公共监护与司法保护起到的是直接辅助个人的作用。而我们历来有着与西方不同的“群己观”,政府往往通过“家庭”为弱势成员提供辅助,只有充分重视这种基础性差异,才能让具体制度取得好的实践效果。
涉老法治还可以成为对外法治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我在芝加哥访学的时候深有感触。关于养老问题的交流,迅速拉近了我与合作法学院(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不同研究领域、不同政治立场的教授们之间的距离。到了访学后期,我们甚至可以融洽地交流关于政治、信仰的个人看法。这让我感到,对于中外文化交流来说,涉老法治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能够让西方人在了解中国人孝老文化的同时,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治文化与社会制度。
破除有关老龄社会的认识误区
党俊武(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老龄社会将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形态以及国防外交等等方面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法治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关于老龄社会,目前仍有不少认识误区。第一,老龄社会包含老年人问题,但是绝对不等于老年人的问题。第二,对老龄社会有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老龄社会到来是件好事,有些人为什么“谈老色变”?根子在于用年轻社会的思维来看老年社会。所以,转换视角是很重要的。第三,我们应对人口老龄化也好,应对老龄社会也好,最根本的还是要建设一个理想的老龄社会。我们不光要解决老年人的问题,还要解决方方面面的问题,最终要建设理想的老龄社会。
全球进入老龄社会的100个国家里面,真正以国家战略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确实不是很多。应对中国的老龄社会最终还是要用中国的办法,要走中国的道路。从宏观上把年轻社会的法律体系调整到适应老龄社会上来。尤其在经济领域,适应老龄社会的新经济包括方方面面,老年人经济只是其中的一小块,法律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树立适应老龄社会的法治观念。从顶层设计上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最根本的还是要依法治国,通过法治把老龄社会的问题治理好,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副会长):现在是“银发浪潮”,中国一方面养老资源短缺,另一方面则是高素质人力资源短缺,这样就带来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问题。研究他们的劳动原因以及可能的影响,进行分类施策,才能有效保障其权益。
殷志刚(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原主任):要为老年人参与有经济收入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和渠道保障,也就是实行创业创新无龄化。
构建适应老龄社会的法治体系
肖文印(中国老龄协会基层处处长):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当中,必须把人口老龄化的元素充分考虑进去,把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深刻考虑进去。法治体系建设要把人口老龄化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充分,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体系才能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才能真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适应老龄社会的法治体系,需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
第一方面是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老年人口比例增大,代际矛盾也会大量的增加,道德和法律单独都不能很好解决,需要组合使用这两种规范性手段。
第二方面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社会全体成员和老年群体的关系,老年群体不是特殊公民,所以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和降低全体社会成员的权益,应该坚持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公平的立法理念。还有涉老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关系,围绕经济保障、卫生健康、养老服务、场景照护、精神慰藉都会形成一系列的法规法律,是老龄化因素在法治体系中的体现。另一方面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也要考虑到老龄化因素的影响,包括已经产生的影响,及将来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在法律创制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像就业保障法是不是考虑促进老年人再就业问题等等。
第三方面是理想和现实的关系。立法意图可能和实施效果有时候不是那么一致,无论设置专门性的涉老法律法规还是针对老龄社会的法治体系,都应该体现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意图,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把体现老龄群体的利益、反映老年群体的愿望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中。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现实国情,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法律的具体实施效果。
第四方面是维护和约束的关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约束欺诈者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伤害、侵害老年人的违法行为应该是法律打击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作为老年人权益维护者,有时候也感到法律对老年人特别是对个别老年人的约束还是显得有点软弱的,所以这方面的因素可能还是需要充分考虑,这是很考验我们立法水平的。
编辑: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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