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拒绝入境检疫、隐瞒疫情入境?定罪处罚!
昨天,服退烧药带全家从美国来京的一名新冠肺炎确诊女患者,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近日全国已有10多名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分别因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在警方通报中,上述多人存在瞒报情况。
近阶段,新增的境外输入病例数已经超过本土新增病例数。前几天,浦东机场一大批救护车接机的图片刷屏了,“外防输入”大家真的很拼。国内疫情防控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谁也不希望看到疫情反弹。隐瞒疫情入境,害人害己,公共卫生灾难性后果风险极大。
其实,此类瞒报等行为在法律上其责任界限是十分清晰的,分别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刑法》等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罚。理性认识和有效解决此类现象,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相关部门加大调控的力度和及时性。在疫情这样的非常态情形下,人性中的利导取向很容易成为人们行为选择时的必然,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及时做出恰当适度的、合乎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规制与平衡。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属于《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2条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332条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就反映出法律调控的应有力度和及时精准,可以使得相应情形及时受控,不至于蔓延成为普遍化现象和“次生灾害”。
第二,个人要认识自身行为的限度和公共性。疫情的防控过程要比平时更加鲜明地体现法律调控的常态适用和例外限制两种不同方式,更加明确个人行为的法律限制。在平时常态的法律调控中,对他人隐瞒病情是个人隐私、个人权利,但在疫情条件下,隐瞒相关信息(比如是否到过疫区、经过哪些路线)就是违法行为,涉及事项的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向相关部门如实陈述,不得隐瞒,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平时常态的生活中,一个人患了病不愿意接受治疗,是个人可以进行的权利选择,而在疫情期间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是个人行为公共性的体现。
第三,媒体要增强宣传覆盖的广度和准确性。在疫情条件下,对于人们行为性质的判定标准不能付诸感性的道德评价,而应当依照法律尺度加以理性评判。这就需要媒体准确把握相关事实,并最大程度上进行传播。
精准治疫,不仅仅是针对着“疫”,更是需要精准的调控和对待疫情之下人的行为。早在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非常立法”,对非常时期的不诚信采取“零容忍”。2月12日,一名患者隐瞒病情和流行病学接触史,致使岳阳医院多名医护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3天后,这名患者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3月16日,上海一患者因隐瞒病史致55人隔离,被判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机场就是战场,口岸就是前线。坚持依法依规、严字当头,以法律手段打造开放、安全、文明的口岸,是守好国门的要求,是对市民、对国家、对世界负责,也是对民众最大的温情。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苏晓宏
编辑: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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