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科委主任张全从制订思路、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介绍了《条例》的具体情况。
张全表示,《条例》在定位上,是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
制订思路:力求体现“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是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
明确政府部门(推进主体)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
二是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
《条例》明确建设目标、关键举措、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能够细化的尽可能细化,尚不具备细化条件的,提出前瞻性的发展方向,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支撑。
三是突出上海基础和特色。
要充分利用上海开放程度高、产业门类齐全、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联动发展基础较好等优势,进一步推进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厚植上海科技创新优势。
总体框架:以“明确建设主体、明晰建设内容、突出核心要素支撑、推动形成创新生态”为逻辑主线
创新主体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力量,创新能力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内容,创新人才、承载区和科技金融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要素,同时,科创中心建设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文化、诚信与伦理监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等软环境支持。
《条例》共9章59条:
总则和附则两章明确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实施主体和时间(共11条);
第二章、第三章体现了创新主体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的制度需求(共18条);
第四章明确了聚焦张江,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载体和引领性力量(共5条);
第五章重在激发创新人才动力和活力(共6条);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提出了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保障(19条)。
《条例》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
一是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
二是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四是促进各类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二)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一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布局,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采用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四是提升创新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主体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三)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创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
一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
二是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
三是促进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
二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
三是强化科研信用管理与科技伦理监督,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四是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作者:沈湫莎 张晓鸣
编辑:储舒婷
责任编辑:任荃 顾军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