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陇川民政局被曝70%以上干部职工的亲属违规领取低保。无独有偶,湖南会同县纪委相关人士透露,通过专项整治,当地今年以来已经发现636个公职人员家属违规领取低保,追缴低保金230余万元。
要知道,为了挡住不该“进”的人、清理不该“留”的人,相关部门为低保设定了一套流程与门槛。低保从申请到发放,必须经过入户调查、评议、抽查、公示等步骤,每一步骤都对应相应的责任主体。其中,作为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还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于公职人员家属申请低保,政策还特别加了一道“紧箍咒”,要求单独进行公示、建档和备案。为了整治低保发放工作中出现的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从2014年起,全国各地还相继开展了“阳光低保”专项行动。
但这一道道关卡,为何仍未阻挡低保被一些公职人员当成“优亲厚友”的福利?
从陇川县民政局原局长杨恩增的一番话里,或可略窥一斑:“反正乡镇已经申请了,在审查了,民政作为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按照30%(比例)的去抽查,但是灯下黑,对老百姓那边去抽查了,干部职工家属没有抽查”。
选择性地执行制度,必然会留下空隙,给人钻空子。而低保这样的困难群众“救命钱”一旦受到半点挪用,尤其是挪用者就来自公权力机构内部,其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公信力的损害,显然是难以估量的。
最近曝光的两地,都清退了违规享受低保的公职人员家属,并对他们违规领取的低保金进行追缴。云南德宏州纪委还对陇川县民政局5名领导班子成员予以纪律处分。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是过往类似案例的常态。但这些够了吗?
事实上,“骗低保”事件前赴后继,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事后追惩并未真正打到痛点,威慑力极其有限。而公众期望的“严惩”,并不是没有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早就明确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应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既有规定,就不应该束之高阁,而是应该得到执行和落实。光“吐出来”,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