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权属于用人单位。虽然需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是最终如何休假还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因此,本案例中的部门经理,完全能够以工作情况不允许员工休那么长的假期为由拒绝该员工的休假申请。何必以一个“滚”字给自己带来那么多非议呢。
虽然上面提到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是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的是安排员工休假既是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义务,导致员工当年度有未休年休假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唐毅(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