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真光路上的意特公司 罗水元摄
800来万元,只为订制一辆限量版的“全新原装进口”法拉利,然而,上海一公司向意特汽车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特公司”)预付近150万元后,历经近一年时间“被逼无奈”提到的车却有20项维修记录!
800万法拉利验车现四大问题
涉事车辆为法拉利公司致敬环法赛(Tour de France)推出的限量版F12TDF。公开材料显示,这是“一款为诠释极致公路赛车理念而诞生的杰作”,全球限量发售只有799台。
购买方公司戴先生介绍,单位2016年8月19日向意特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约定车子应为“全新原装进口”,算上个性化配置和税费,总价款为808万多。
当天预付款为149万多元后,他和同事于今年5月25日应意特公司之约前往真光路627号的意特3S服务中心验车,发现车子存在三方面问题:1、车头车标四周油漆存在长而密的明显划痕;2、副驾驶一侧车门等处油漆里存杂质;3、车尾碳纤维上一角有明显缺口破损。
5月26日,戴先生再次来到这个3S服务中心查看车辆又发现了新问题:车辆驾驶室一侧车门上存大面积重新喷漆,油漆有明显二次喷涂印迹和瑕疵。
车商称修复车还是“全新原装”
对戴先生方面发现的问题,意特公司销售经理孙先生微信回复戴先生:愿修复油漆,更换碳纤维瑕疵部分,延长车辆至第四年的保修。
戴先生方面则认为,车商有欺诈嫌疑,要求按车价三倍进行赔偿——即使不按车价三倍进行赔偿,也应按“因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车辆价值减少款项”及损失进行赔偿。
意特公司虽承认,“法拉利进口商在正常的车辆交付前检查(PDI)时,对该车辆的部分细节的瑕疵进行了修复和完善”,但也表示,签约时“不存在前述瑕疵和修复情况,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意特公司也以“该车辆自生产之后从未销售或者交付给其他任何用户”为由,称该车辆“完全符合全新原装车辆的定义”,“法拉利进口商(作为生产厂家在中国的代表)在生产及运输环节对瑕疵所进行的修复和完善亦不改变该车辆全新原装车辆的本质”。
“按照意特公司这个逻辑,提车前,哪怕车辆已意外被撞变形,只要修复了,只要还没有销售或交付给其他任何用户,也可以拿着原来的合格证说是全新原装车辆,这怎么可能?”戴先生方面不能接受意特公司的解释。
购买方收三次警告“被逼”提车
戴先生一方面不能接受意特公司解释,但另一方面,意特公司给他们发了三次书面警告: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余款658万元,将终止合同并将车辆另行出售,他们“被逼无奈”,只得“继续往前走”。
然而,前面的路并不顺畅。首先,在意特公司今年6月13日说车辆在6月18日前“即可处于完全可交付的状态”后,他便联系意特公司验车事宜,但对方没有说出车子存放地点,几经周折,他与同事才获准于7月12日前往真光路627号意特3S服务中心验车,结果车辆二次喷漆与油漆瑕疵问题仍然存在;车尾碳纤维缺口破损问题也不是按意特公司原来所说的更换处理,而是修复;而在车顶,还出现了一条疑似因抛光过度导致的10厘米左右长白色无漆区域(原来约定车子外观为蓝色),“我与同事现场询问意特公司销售经理孙先生是否可以交车,对方明确说当时不能交车。”
多次交涉后,戴先生方面应约于8月9日下午两点多前往真光路627号意特3S服务中心付款、提车时,再次遭遇不顺。
“那天,意特公司没有做任何交车准备。”戴先生说,在等了8个多小时后,晚上11点多,车子电瓶才充好电,借助拖车将车提回来。而且,交车时各种问题依然存在,意特公司提供的PDI检测情况则显示,该车被修复的地方有20处,“我司在提车现场亦表明该车辆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提车就是合同已完全履行?
提车后,戴先生方面继续与意特公司交涉,结果对方书面回函称:款已付清,车已提走,表明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了,只需履行告知该车辆曾被修复和完善义务即可。
戴先生告诉记者,交涉中唯一取得进展的是,意特公司退了82417元,因为他们按原来合同约定交完808万多的全款后,意特公司只开了800万元的发票。
为何会发生这些情况?接下来该如何解决?9月8日,记者前往真光路627号意特3S服务中心准备现场采访,但几经周折,多位工作人员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其中一个长头发男子称:这里主要销售二手车。
专家:二次修复车不是新车应赔偿
“碳纤维是一次成型产品,即使将它的外形修复成原样,内在的损坏肯定还会存在,将影响到碳纤维的强度和刚度,进而影响实际使用。”上海汽车维修研发中心主任、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国家质检总局汽车缺陷调查与鉴定召回专家陶巍介绍,汽车行业对于损坏的碳纤维材料有一个共识,就是损坏后不能被修复,而应第一时间更换。
陶巍也介绍,根据汽车行业的标准,二次修复的车辆不属于新车范畴,国内3大汽车公司、500多家有规模的汽车制造厂商已达成行业共识:二次修复车辆应当作为物损车,以原车价7.5折至9.5折销售。
根据戴先生单位所购车辆多次修复还存在漆面不合格的情况,陶巍认为,车商宜应在客户愿意接受的前提下,对车价作7.5折处理,“希望生产厂家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处理好此车事件”。
律师:“强行”交车欺客 修复不代表免赔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律师认为:无论本案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汽车销售方和法拉利公司,自身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将一辆有20处修复和完善的“新”豪车,“强行”交付给购买方,是对大众和消费者的蔑视,是典型的店大欺客的行为。
赵星海律师指出,按照车辆的三包规定,外观瑕疵,属于车辆销售方的三包范围,销售方应当进行修复;但是这并不代表着销售方不需要赔偿购买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比如代步车费用以及车辆外观修复造成的车辆贬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