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高远 记者沈竹士)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高通”) 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上海高通关于卡尔康公司(Qua1commIncorporated,以下简称“美国高通”) 等三名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认为,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上海高通关于三名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