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认为:
●女职工6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享受6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个半月的产前假,128天的产假,1年的哺乳假,假如遇到了个好老板,这些假期都大笔一挥批了,那么就意味着你生个娃七七八八能休个一年半,是不是很诱人?
但是,周到君需要再次提醒的是,产前假和哺乳假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跟单位协商的,并不是必须批准的!所以,大家还是要按照规定,走相应的流程。千万不要人为制造假病假单,沦为“泡病假”,一旦被单位查实,只怕“三期”保护伞都要失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