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单位是应该给予批准: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申请后,单位应当批准。
一旦获准休息,按照规定,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假如,你偏偏遇上了一位不怎么怜香惜玉的老板,你的身体也没有糟到医生能为你开证明,那么产前假估计是没法休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没有别的什么待遇了,记住:
●对于没有申请产前假或者产前假未获批准的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除了支付正常工资待遇以外,应给予其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且单位不得为其安排夜班和加班。
●除了产前假,女职工还享有产前检查时间的待遇,即在产前妊娠期间于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该产前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单位按正常出勤待遇发放工资。
产假:顺产128天
关于产假这事儿,上海的女职工生育,不管是生大宝,还是二宝,也不管是否晚婚晚育,都能享受98天的产假加30天的生育假,总共128天。
另外,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不幸,孩子遭遇流产也能享受到相应的假期: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这些假期,可是国家规定的,单位是不能不批准的。
哺乳假:最长1年
产前假休好了,产假也休完了,可孩子还是需要哺乳啊。
怎么办?
请哺乳假啊!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与产前假类似,女职工们能否真正享受到这6个半月的哺乳假,同样取决于你的老板和你的身体状况。除非特殊情况,单位可以批也可以不批。
而这种特殊情况就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哺乳假,企业必须要批。
那么,对于哺乳假而言,6个半月真的是最长极限了么?
真的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