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还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被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本案中,阿君对2014年7月18日李老伯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经司法鉴定,遗嘱确为李老伯本人所写,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是李老伯意思的真实表示,阿君、阿娟认为该遗嘱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5年3月10日,李老伯委托阿君办理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续,且已签订合同并实际交房,可见李老伯处理该房屋的行为与其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视为李老伯撤销了原先遗嘱。故李老伯之妹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请,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钱燕解释说,李老伯与其妹属近亲结婚,在另案中被判婚姻无效,其妹并不是李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对李老伯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故阿君、阿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李老伯之妹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老伯之妹要求根据遗嘱继承房屋的诉请。同时,阿君、阿娟补偿李老伯之妹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