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赔偿原公司20余万
力克系统公司将吕先生、赛趋科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吕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3倍于补偿款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赛趋科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吕先生认为,力克系统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故约定无效。吕某入职时力克系统公司并未在协议附件中将赛趋科软件公司列入其中,离职时却加入赛趋科软件公司,对协议进行单方修改,属擅自扩大竞业限制范围。他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协议,不应支付违约金。
赛趋科软件公司称自己并非协议签署方,力克系统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浦东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属合法有效。吕先生由力克系统公司跳槽至与其有商业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工作,这种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判决吕先生按照约定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向力克系统公司支付违约金,总计约20.4万元。同时,驳回力克系统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力克系统公司与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