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也要系安全带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使用安全带。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除了机动车驾驶人外,《条例》首次明确,乘车人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如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保护未成年人乘车安全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若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对车辆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据悉,早在2013年,上海便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上述内容。此次《条例》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衔接起来,将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最高行驶速度有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不得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违反该规定,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通违法应15天内处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5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对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无异议,当事人需在15日内处理该项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累积5起以上,可被处以暂扣行驶证的处罚。这对习惯在验车时一起处理交通违法的驾驶员,需要引起重视。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上海已经开通“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上海交警APP和牡丹畅通卡等处理交通违法、缴纳罚款的线上平台,市民不必一定要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去排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