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该张贴大字报解决
判决后,邵峰上诉至二中院。邵峰认为,一审法院之前就邵峰诉赵月、严力强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作出判决,严力强应付的38万余元赔偿款未能得以执行,且严力强的亲生儿子仍居住在邵峰所有的房屋内。在上述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邵峰才采取了贴大字报的行为。邵峰主观上并不存有侵害严力强名誉的恶意,且邵峰贴大字报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侵犯严力强名誉的标准。
严力强辩称,邵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张贴大字报的次数多达20多次,对严力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不同意邵峰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中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本案中,邵峰与严力强、赵月间关于亲子关系存有纠纷,但该纠纷已经原审法院判决予以处理。邵峰对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及对赵月与严力强之子的居住问题存有异议,应通过正当、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也不能通过张贴大字报的不当方式解决。邵峰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其张贴大字报之事实并无异议,在邵峰张贴的大字报中不仅印有严力强的照片,且内容中出现了“淫棍”、“奸污”、“衣冠禽兽”、“人面兽心”等侮辱、谩骂用词,大字报所表述的内容对严力强进行了贬损性、侮辱性的描述和评价。邵峰将上述大字报在本市三个区的区域内张贴,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邵峰在大字报中所散布的内容。邵峰的行为必将产生一定影响,造成严力强的社会评价降低。据此,法院驳回了邵峰的上诉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