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雷蒙和小洪的关系走到了尽头。两人分手后,雷蒙的妻子王女士以小洪和雷蒙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认定雷蒙给付小洪人民币132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洪返还这132万元。一审对小洪与雷蒙之间往来钱款经过逐一审核,经过抵扣后判令雷蒙赠与小洪111.4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小洪需将上述钱款返还王女士。小洪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二审期间,小洪又拿出自己的出入境记录、好友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意欲证明雷蒙还曾拿着小洪的银卡卡去提现或消费,而自己与好友合租居住。但鉴于证人未能到庭以及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等原因,小洪的这些证据未能被法庭采信。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定,因所涉钱款是在雷蒙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流转至小洪处,该款项是雷蒙与王女士共同共有的财产,故无论是基于王女士、雷蒙所称的流转原因赠与,还是小洪所称的流转原因保管,共同共有人王女士要求小洪返还该款都合法有效。因雷蒙对小洪的赠与侵犯了王女士的共同共有权,故属无效行为,小洪应予返还。小洪二审中坚持雷蒙签字的四份证明中涉及的钱款应当认定为返还的款项,实系主张行使抵销权。但且不论四份证明的真实性,即使其中确有部分是雷蒙提取化用,亦难以认定该行为是雷蒙与王女士夫妻合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中,即缺乏依据确定王女士对雷蒙可能提取、化用小洪的钱款负有返还之责。故小洪在本案中主张抵销,理由与依据均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