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竹士) 昨天上午,去年“6·12”浦东机场爆炸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兴柏为报复社会,制作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周兴柏因生活琐事产生报复社会并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9日至11日,周将事先购买的烟花爆竹拆开,将拆下的火药、泥土等灌入啤酒瓶,制成爆炸物三件。同月12日上午,他携带上述爆炸物从昆山乘坐公共汽车至上海虹桥机场,随后换乘机场快线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伺机作案。14时30分许,他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号候机楼出发层C岛附近,点燃三件自制爆炸物丢向人群,其中两件发生爆炸。作案后,周在案发现场持刀割颈自杀未遂,被接警赶来的警察抓获。
共有三名旅客在爆炸中不同程度受伤,有一个国际航班被取消、两个国际航班被延误,爆炸引发大量旅客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