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擅自收集用户信息
此次《规定》指出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管理责任,包括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和违规处理;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等。
凡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那么《规定》能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呢?显然,这个问题还需要观察。有利的一面是,《规定》中既明确了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的管理责任,也明确了通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等。
还需要指出的是,《规定》明确的“手机预装软件须可卸载”指的是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哪些属于基本功能软件,哪些属于可卸载软件,这需要详细说明。如果不明确,也会出现争议性案例,有的生产厂商就有可能把某些“流氓软件”归于基本功能软件为自己辩解。
另外,还需要警惕虚假可卸载。之前,抽检显示,16件可卸载软件的手机中,有4款软件卸载后显示可使用容量没有变化,专家表示,这说明其实软件依然存在,根本没有被物理卸载。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假的可卸载软件。不排除以后这种情况也会存在,表面上被卸载的软件仍会占用空间、“偷”走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