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不少企业都会在裁人、减人上动心思。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你能分得清楚吗?什么情况下你能拿到这两笔钱?快跟着工人君(ID:grrbwx)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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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按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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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应当获得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