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 于立霄)27名原中国劳工及遗属就二战期间被强掳至日本做苦役一事,6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简称鹿岛公司),要求被告按每位中国劳工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本案原告或其亲属被强掳前分别为农民、工人及军人,于194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强掳到日本鹿岛公司做苦役。最初在日本长野的鹿岛御岳作业所,后又被押送到日本群马的鹿岛薮塚作业所,遭受奴役,受尽折磨。
现有证据证明,日本政府与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共同策划实施了强掳中国人做苦役的重大人权侵害行为。
有材料记载,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期间,有38935名中国劳工分169批被相关日本企业伙同日本政府,采用强制手段押送至日本35家企业、至少135个作业场所做苦役。被抓捕的中国劳工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11岁,30岁以下者居多。被强掳至日本的中国劳工在日本投降后、送还前,共死亡6830名。
本案被告鹿岛公司当年名为“株式会社鹿岛组”,1947年更名为现名称。1944年5月至1945年5月期间,鹿岛公司强掳了1888名中国人做苦役,一年多时间有539名劳工被折磨致死。该公司共有5个事业所,中国劳工平均死亡率为28.5%。其中,花冈作业所中国劳工的死亡率高达42.4%。
此案27名原告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鹿岛公司在中国、日本主流媒体上刊登谢罪广告,按每位中国劳工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据该案中方代理律师之一康健介绍,本次起诉由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案律师团中的北京、河北、山西、上海、山东六家律师事务所的八名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原告代理人。
康健认为,被告强行掳掠、强迫中国劳工的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对受害者造成重大人身和精神损害。鹿岛公司必须在承认加害事实的基础上,向中国受害者真诚谢罪和赔偿。
康健还透露,鉴于被侵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所涉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起诉时原告人数难以完全确定,将会请求法院立案后发布公告,追加共同诉讼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