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网上看到某整容医院的广告后,前去进行整容手术,却在手术途中“失血性休克”,赵某认为上述行为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损害的完全责任,且其中部分项目没有资质,存在欺诈,因此起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整形医院对整容款项28万元“退一赔一”,另外还有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一系列费用。日前,闵行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赵某诉称,2012年10月,她从网上得知某整形医院资质齐备,便申请进行整容手术。2012年11月4日,整形医院对赵某进行手术,导致赵某 “失血性休克”,急送其他医院治疗。赵某要求整形医院返还其整容款项28万元,并赔偿赵某28万元;还需赔偿赵某误工费1.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陪护费4331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2万余元、护理人员误工费7570元、住宿费1.2万元、餐费1863元、后续整容费30万元。
整形医院辩称,医疗损害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整形医院手术基本均已完成,仅有下颌骨没有资质,但该部分手术系赠送的,也没有收费,且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亦进行了处罚,因此不同意全额退还手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整形医院存在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置不当的医疗过错,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认为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赵某认为整形医院没有资质故存在欺诈,主张根据消法退一赔一,而法院认为本例属于对诊疗效果有明确承诺的医疗服务,可以适用消法,但赵某主张的欺诈并不存在,故不能适用退一赔一。法院注意到本案中除重睑成形术外,其余手术要么未完成,要么未成功,故根据上海市医学会认定整形医院负完全责任的鉴定意见、结合整形医院的收费明细,确定医疗费用28万元由整形医院全额赔偿。随后,法院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进行了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整形医院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驳回赵某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