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经查实,被告人林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传播淫秽视频共计31部,注册会员达1100人以上,获利达七万五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1月23日下午,绵竹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
据介绍,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通过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达到5倍以上25倍以下,则处3——10年有期徒刑。另外,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也构成了犯罪,即便没有谋取利益,只要传播面达到了200人以上也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