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讯 (记者唐玮婕) 今后,只要是在沪银行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都只需要事后报告,银行董事和高管的调动程序也变得更为简化了。作为落实上海“金改40条”又一项创新举措,上海银监局昨天发布《关于简化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2016年)》 (以下简称 《细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创新。
根据“金改40条”的要求,《细则》 坚持以还权于市场、激发机构活力为出发点,按照“区内不低于区外”的底线原则和“争取区内优于区外”的高线原则,对2014年发布的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扩充和修订,以实现区内和区外准入政策的有效衔接以及对区内准入制度的适当前瞻引领。
记者注意到,在自贸区银行准入门槛的简化上,原来“区内设有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 (不含分行) 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而 《细则》 明确,该适用范围扩展至“在沪中资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取消了原先需要先在区内设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前置条件,只要是在沪银行机构即可。同时,适用的机构类型覆盖到全部中资商业银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纳入简化范围。
为了充分体现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功能,《细则》 率先探索银行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以及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调动的准入简化政策:将实行事后报告制的高管范围从“区外分支机构的高管向区内同一法人机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扩展至“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同时明确“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查,无须进行任职资格考试,仅需向原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征求意见”,即取消了非同质同类机构间调任的“笔试”环节。
上海银监局方面表示,这些创新的改革措施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理念方式。《细则》 的推出,将进一步加大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改革开放试验的力度,有力促进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机构集聚效能和优化布局,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