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婚介公司应列举明细单证明损失
针对这起纠纷,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诗图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法律上定义的无名合同,是一种兼具居间和委托性质的混合合同。由于我国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婚介服务中,因婚托、合同解除及服务费用返还等纠纷日益增多。
向律师认为,从居间的角度来看,婚介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完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的义务,满足顾小姐的要求后,婚介公司的活动才告结束。而婚介公司促成顾小姐委托事项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婚介公司自行负担。在婚介服务未达成之际,当然不得要求顾小姐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顾小姐支付从事婚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委托的角度来讲,顾小姐享有自由的解除权,不受婚介公司限制,但对于婚介公司基于婚介活动业已产生的相关费用,婚介公司同样可依据相关票据让顾小姐偿付。”向律师认为,如果婚介公司确实做到了相关服务内容,那么顾小姐的单方解约必然会导致单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并未明示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可参照法定或基于实际情况酌定。而对于实际损失,婚介公司也应列举明细单予以证明。
“如果婚介公司并未履行相关义务或无法提供确实有效的明细单的话,扣款就是无理的要求,顾小姐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返还款项,并可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同期银行利息作为补偿。”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