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祝越) 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昨天听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此前的一审稿相比,提交二审的法规草案对市场准入要求、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突出了“从严管理”的要求。其中,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法规草案加大了惩处力度,严重违法者或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审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建议从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经营场所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为此,条例草案增加“食品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管理要求”的规定,从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场审查、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追溯等五方面对上述开办者提出管理要求。
食药领域的企业,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倾家荡产,并且终身被拒于行业之外,这样的严罚重罚是否会纳入上海的法规?一审中,有委员提出,对于食品生产行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形式应当全覆盖;对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设置终身或一定时期的从业禁止。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有必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为此,法规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增设了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犯罪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规定。
草案规定,对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草案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未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草案新增规定,情节严重者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另外,草案还明确,上海将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于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