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晓鸣)交通运输部昨天发布消息称,该部日前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提高了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某些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八种行为的处罚额度从50-200元提高到200-2000元。
交通运输部将规章名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新《规定》提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新《规定》提高了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某些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这些行为包括: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