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规定参差不齐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夜班津贴都是各地“各自为政”,国家并未出台过任何相关规定,关于“夜班津贴”的规定,目前仍然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有些省市比如: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执行的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夜班津贴基本以个位数为主,最高不超过10元;河北省执行的是2008年的规定,即: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省市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了夜班津贴标准。如,天津市政府2008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规定: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发。
各方观点
调整标准不能再拖应参照物价等综合因素
近几年,关于本市夜班津贴坚守4.4元的报道屡见报端,但相关部门却始终没有给出一个答案。记者先后采访到部分劳动法专家、工会干部,他们认为,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方面,调整夜班津贴标准势在必行,不能再拖了。
上海工会干部管理学院王仁富教授认为,实践中,有许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夜班工作制度,而对于上夜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夜班津贴,单位是否必须发放夜班津贴等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之甚少。目前,一些地方性规定中所设置的夜班津贴标准也明显不合时宜。如上海目前仍执行1995年规定的夜班津贴标准(最高为4.4元),距今21年未作调整。若按照21年前的物价和生活水平,4.4元的夜班津贴标准尚属合理,但随着物价指数和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如今仍采用该标准,其购买力则大打折扣;即便如此,仍有些单位不愿支付。
“事实上,夜班津贴是单位对夜班职工付出额外劳动的一种补偿,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高度关注。”他觉得,为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鉴于夜班津贴相关法律缺失的现状,有必要将其纳入地方性规定并作为强制性规则;若地方已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当地物价指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对夜班津贴标准及时段划分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执行依据的合理性;若地方无规定的,参照单位规定执行;若单位也无规定,可以通过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加以约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低于标准支付夜班津贴的行为,可以依据劳动法律中有关拖欠劳动报酬的罚则进行处理。他着重提醒道:“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夜班津贴属于不同于夜间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不能等同于夜间加班费;夜班津贴也不属于正常劳动条件下的一般性劳动支出,也不应当纳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