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参加五日游,岂料在入住酒店意外坠楼身亡。方某亲人把上海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及入住的泰宁某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02.4万余元。近日,该案件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静安区法院作出的原判:由酒店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82.1万余元。
旅游期间意外坠楼身亡
方某生前系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业务部雇员。2014年10月下旬,该公司与上海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方某等雇员分批参加旅游公司自行组团“大金湖五日游”活动。11月下旬,在福建泰宁县旅游期间,方某所在团队入住当地酒店。
2014年11月16日上午8时许,泰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泰宁县某大酒店2号楼一男子坠楼。经查,死者即为方某。3天后,警方出具调查报告,排除他杀,认为方某是意外坠楼导致死亡。与方某同行者反映,方某在当晚饮用了泰宁当地自酿的米酒,“喝了大概半斤吧,七杯左右”,有同事回忆。
警方发现,事故现场为酒店2栋东侧靠南某房间,房间内窗台距离房间地面0.57米。东侧窗帘布外层被拉紧一半,内层全部拉紧,在下窗框可见一只米黄色拖鞋被窗帘布卷住,只露出一点鞋尖,拉开窗帘移开拖鞋,是扇打开的窗户呈开启状,窗外至地面无任何防护措施,窗户外侧可见一长约0.5米刮擦痕迹。
酒店当天监控显示当晚方某回到客房,直至次日早晨被发现死亡的时间段内,没有离开房间,也无其他异常。
与酒店协商不成引诉讼
方某意外坠楼身亡后,旅游公司向方某家属支付理赔款11.7万元。各方曾就赔偿问题作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015年上半年,方某家人将酒店和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方某家人认为,旅游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将方某安排入住极不安全的酒店。该酒店的窗台、窗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旅游公司及酒店的共同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方某意外坠楼死亡,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02.4万余元。
旅游公司辩称,方某之死与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没有因果关系。当时安排方某等游客住宿时,已查询了基本信息资料,该酒店工商、税务及消防等均符合规定,属当地条件较好的酒店。要求旅游公司检查酒店的每扇窗户则过于苛求。方某的死亡是其喝酒等原因导致坠楼,请求驳回诉求。
酒店辩称,酒店建筑设计均符合规范,经监理单位和政府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证据。酒店方面认为,方某的死亡是由于过度饮酒所致,并非酒店设计原因。请求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