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无罪释放后回到绵竹家中o本报记者郑蔚摄
昨天上午,海南高院官网发布消息 《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宣布:“2016年5月13日,经协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陈满及多位律师。就国家赔偿问题,陈满对记者说,长达23年的冤案,是人生痛苦的往事,希望能尽快画上句号。如今,国家赔偿虽然得到了落实,但陈满冤案真的可以画上句号了吗?
有关赔偿尚缺法律条款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陈满故意杀人罪和放火案”的判决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陈满的委托律师王万琼昨天告诉记者,今年3月14日,他们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966万余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3月30日,海南高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赔偿请求人陈满的意见。听证会后,海南高院多次与陈满及其委托代理人协商解决国家赔偿问题,5月12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
据悉,陈满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除了要求海南高院在央视、人民日报、新华网等10余家媒体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外,还列出了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误工费等多项内容。具体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赔偿误工费3707555.28元,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赔偿23年申冤费用支出计100万元。王万琼律师告诉记者,这次得到法院认定的是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为什么误工费、申冤费用等没有得到法院认定?王万琼告诉记者,主要原因是《国家赔偿法》对此还缺少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将赔偿请求人因刑讯逼供等原因造成的伤残而导致的劳动能力的减损,列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对非公职人员的劳动权利因冤假错案而被剥夺的情况,未列入赔偿范围。但据了解,安徽于英生案的国家赔偿金中,对其因冤案被关押的17年间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全额赔偿,尽管事实上于英生同样没有实际从事劳动。希望能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的被剥夺情况,作出相应的更为合乎实际情况的规定。
陈满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在他被关押的前两年里,父母为他申冤奔走多地,花的费用就有十多万。这次申冤的费用也没有得到认定,非常遗憾。王万琼说,我们既要充分肯定 《国家赔偿法》 的实施,是国家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又要看到该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和空间。
追责仍缺少程序性规定
陈满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自新年以来,他一直陪伴在父母身边,平时自己买菜、做饭,主要精力还是在学习新的技能,争取早日融入社会,希望能尽快自己创业。刚出狱时还不会使用手机的他,如今已经能熟练地使用微信。他还买了一台联想电脑,用它看网上的新闻,主要靠手写输入,使用键盘打字还不熟练。
自冤案平反以来,陈满已经收到了不少希望与他建立婚恋关系的信件。有些来信省份很远,有的条件不符他内心的期望。陈满说,自己也没有精力一一回复。他还是希望能在将来的工作中、生活中遇到中意的人,自然而然地相恋,找到自己的另一半。
对错案的追责,陈满坦言这次与海南高院协商沟通时,双方没有涉及这个话题,但早在今年3月他们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的书面申请中,就提出了追责要求。但目前相关追责的程序是否已经启动或者准备启动,陈满并未被告知。
冤假错案的追责,究竟应该是由法院还是检察院,抑或第三方机构来负责启动? 记者就此请教了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刑诉法委员会主任、北京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嘉毅。
韩嘉毅介绍说,在2015年9月21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一“必须追责”的范围划定,为司法部门对冤假错案的追责明确了方向。陈满冤案,无疑是在此范围之内。
但为什么目前追责仍很难?“因为追责仍只有政策性的规定,而没有程序性的规定。”韩嘉毅说,“程序性的规定是指,法律必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发生什么情况可以和必须追责? 由谁来提出或启动追责? 是冤假错案的蒙冤人提出,还是由司法机关或人大有关部门提出? 由谁来负责追责,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还是人大专门设立一个委员会,或者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司法机关负责? 目前尚无法律的明文规定。”
韩嘉毅认为,要破解追责的难题,首先必须明确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但在建立追责程序的过程中,还要平衡好追责与纠正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要防止增加冤假错案纠正的阻力。毕竟纠正冤假错案是第一位的,有了纠错,才有国家赔偿,然后才会有追责。鉴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司法界还需要对此进行积极的理论探讨和认真的案例剖析,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
今年“两会”期间,海南高院院长董治良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陈满案是中国司法进程中的一个痛点,当年造成冤案结果,令人痛心。回过头看,整个政法系统需要认真反思和汲取教训。他承诺,追责的程序制度“即将研究出台”。
我们拭目以待。
文汇报记者 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