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三
生育假怎么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即98+30=128天
在本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施行之前,即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生孩子的,可以按照《条例》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生育假待遇。
增加的生育假的使用,与原来的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即:
(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权益四
产前有什么保障?
1.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权益五
产后有什么保障?
1.哺乳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3.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