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征南驻苏记者 吴跃龙
南京2岁女童“走失”案终于有了新进展。记者日前致电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获悉,5月3日晚间,警方根据遗弃女童娟娟(化名)车辆的车牌号,在江西将女童父母找到,并于4日凌晨将其带回南京。返宁途中,女童父母对遗弃行为已有悔意,称愿继续抚养娟娟。目前,女童父母分别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多位专家。专家认为,尽管父母辩解因为家庭没有能力才不得已抛弃孩子,幻想“让孩子被大城市的好心人收养会有更好的生活”,但这种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今后应杜绝此行为再次发生,但女童父母遗弃孩子是违法还是犯罪仍需司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对孩子的将来,至少在该案例中,如果女童父母在接受处理教育后认返孩子,让孩子回归“原生态”家庭,是比长期待在福利院或者被收养更好的选择。
父母:遗弃为让孩子过得“更好”
4月30日19时40分,南京玄武警方接到报案称,锁金东路发现一名2岁左右女童疑似走失。警方将女童带回锁金村派出所后,安排专人进行陪护。经过一天多的公开寻亲和警方全城调查,确认女童是被遗弃。
此事虽然发生在假期,但恰逢《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政府各部门和民间组织在事发后首次利用多部门信息联动平台,民政部门在12小时内与警方进行对接,24小时内接受女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保障组织,配对资源,找到了最适合照顾孩子的临时“妈妈”。
在安置女童的同时,警方追踪跋涉千余公里,终于在距女童被遗弃70个小时后,在江西找到了女童的父母,并将他们带回南京。经过DNA鉴定,二人确系女童父母。
女童父母向警方表示,他们都是江西人,娟娟是他们的第四个孩子,平时由孩子的奶奶照顾。但奶奶年事已高,照顾孩子逐渐力不从心,再加上养育4个孩子的生活压力,收入不高的他们便有了“希望在南京这个大城市里孩子能遇到好心人,给她更好生活”的想法。经过几番寻找,他们最终选择在居民密集的锁金村将孩子遗弃。
是否构成遗弃罪仍有争议
玄武警方认为,根据《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的规定,该案受害人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儿,其父母行为属“情节恶劣”,已涉嫌遗弃犯罪,故依法决定对女童父母分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考虑到女童母亲家里还有3个孩子需要照顾,所以对其取保候审,将来待司法机关认定其所犯刑事责任后再作
处理。”南京公安玄武分局外宣负责人杨主任告诉记者。
不过,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李晓霞律师却有着不同的观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我国,遗弃罪的判定台阶是很高的。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一般来说,如果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陷被害人于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比如在遗弃中伴有虐待行为的等。”李晓霞说,“在这个案例中,女童父母并未将孩子扔在荒郊野岭,而是遗弃在闹市,让孩子有了被救的希望,孩子最终也得到了较充分的救助。我认为,女童父母的遗弃行为未达遗弃罪标准。”
父母忏悔,称愿意将孩子带回
根据玄武警方的介绍,去南京的路上,面对民警,孩子的父母痛哭流涕,用他们的泪水表达对自己行为的忏悔,表示愿意将孩子带回家好好抚养,以弥补之前犯下的错误。对此,玄武警方表示,女童的监护权问题将由民政部门会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玄武区民政局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副局长吴成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
示,一般而言,对被遗弃儿童的监护权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被遗弃的孩子先送到福利机构照顾,公示60天。其间,若是没找到亲生父母,国家便成为监护人,孩子可以进入领养程序;若是找到父母,大部分案例的程序是警方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父母得到处理后,愿意改过自新的,前往儿童福利院办理认返手续,将孩子接回家抚养。”
在网上的讨论中,有部分网友提出,女童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将孩子送回去难保再次被遗弃,不如将其父母的监护权剥夺,交给南京的好心人家收养。
对此,吴成林表示,因遗弃孩子而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别说在南京,就是在全国也鲜有案例,小孩子还是跟父母生活在一起比较好。
李晓霞认为:“对父母而言,既然养不起,为何当初还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因为穷,就扔下照顾未成年人的责任。既然生了,就要负责到底,父母应该有这样的觉悟,不能纵容他们遗弃。对孩子而言,她最好还是能待在亲生父母身边,家还是原生态的好。”
“父母一犯错就剥夺其监护权,这是不可能的。我们要正确理解剥夺监护权政策出台的意义: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除了那些十恶不赦,类似性侵孩子的父母,对一般的父母而言,剥夺监护权是一种教育改造的不得已的手段,是为了促使父母反省并修复自己和未成年人的关系,最终还是要恢复他们的监护权,而不是永久剥夺。”李晓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