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若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刚刚结束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参会的听证代表绝大多数人对条例草案中的这一规定点赞。
10月20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举办《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如何解决停车位、车库的权属和使用中的问题成为由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律师、教授组成的听证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最近几年,湖北不少小区,开发商为促销车位、车库,快速回笼资金,擅自规定本小区车位、车库只售卖不承租,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而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元到20万元,多则20万元以上,严重侵害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上个月,武汉一小区开发商标价3万元,出售地面车位65年使用权,引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争执。宜昌一小区则贴出公告,业主需花费12万元在地下车库购买一个车位,再到物业公司办理停车服务卡,并交停车服务费40元/月,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地下车库。
参加听证的建筑商代表证实,现在大多数开发商是利用住户多、车位少、资源配置不均衡等现状,把人防配套设施都视为己有,强制对车位只卖不租,公共资源成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敛财的渠道。
物业公司代表则表示,小区车位只售不租,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地上,抢不到车位的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为此车窗玻璃被砸的事情频繁发生,让物业公司头疼。
今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不少修改。
湖北省法制办负责人解释,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是开发商的,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用于停车的场地,属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配套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作为临时停车位可以,但只能租不能卖,租金也应列入小区物业费的总收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文汇报驻鄂记者 钱忠军 通讯员 胡敏(本报武汉10月22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