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暴利,两夫妻成立所谓艺术团,组织女孩在歌舞厅进行淫秽表演。日前,金山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2013年2月初,李乙以其妻子马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淮安区苏嘴镇新天地艺术团。之后,李乙、马某某带领艺术团在上海各地进行演出,以收门票作为经济收入。2015年初,李乙感觉以这种方式进行表演门票收入太低,于是心生一计,决定组织一些“特色”表演。在与金山区学府路XXX号XX 歌舞厅老板刑某商议之后,决定由李乙、马某带领艺术团四名女子彭某、李甲、殷某、罗某(另行处理)在刑某的歌舞厅进行歌舞表演,并在表演中增加淫秽色情表演。刑某在提供表演场地的同时,代为销售部分门票,李乙负责联系表演场地、开车接送表演人员及售票等工作,李乙的妻子马某负责烧饭、节目安排、报幕、参与表演等工作。
2015年3月18日21时许,彭某、李甲、殷某、罗某等人在“XX”歌舞厅进行淫秽表演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鉴定,彭某、李甲、殷某、罗某四人表演的节目属于淫秽表演。
自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18日案发,李乙、马某所带领的艺术团在XX歌舞厅内进行淫秽表演共计15余场,李乙、邢某分别获利15000余元。
金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乙、邢某、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故判处李乙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处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处马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