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栋 通讯员 施坚轩)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进入深水区,将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重点,明确下一阶段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目标。昨天,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对贯彻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作出部署。
今年4月,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目前已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市检察院此次出台的《意见》,从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整合内设业务机构,加大检察长直接办案力度等11个方面对促进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提出要求。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是必须紧紧抓住的“牛鼻子”。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意见》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明确,要赋予检察官独立依法决定权力,也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
对于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检察官被授予不同的权力。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可直接作出审查决定,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决定,必要时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主要由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重要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履行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诉讼监督,根据办理的难易程度,可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意见》还明确要求,符合条件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都应作为承办人办理一定数量案件,既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也要通过承办普通案件发现共性问题。在审核案件时,如果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办案责任;如果只进行程序性审核、文书审核的,仍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
近期,市检察院还将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入额检察官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业务办案数据、职业培训、业务研修等客观完整信息,并将在9月底之前全市上线运行,为加强检察官的日常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
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出席会议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