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0日,一辆44路公交车在行驶至延安西路近番禺路路口时,撞击延安路高架立柱,事故造成车上2名乘客死亡,另16名乘客及3名在延安西路中央隔离带等候通行的行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驾驶员受重伤。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获悉,经多方鉴定、取证,排除因公交车车辆机械故障、公交车驾驶员酒驾毒驾、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同时,根据现有材料,可排除公交车驾驶员因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该起事故的原因系公交车驾驶员驾车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控车辆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车辆偏离道路而引发。交警认定,公交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昨晚,还有媒体报道称,在44路公交事故中去世的陈女士家属7月13日曾前往长宁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查看事故录像。据死者家属表述,有多个监控录像记录下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延安西路上的生物大厦和另一幢大厦的监控录像显示,车祸时路面状况良好,其两侧车道都没有车辆行驶,公交车前方也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过。44路公交车偏离行驶轨迹,最终撞上高架立柱。
车内前门监控的主要拍摄对象为公交车驾驶员。该监控画面显示,在定西路站,驾驶员开门、关门,动作流畅,在离站后,44路行驶在左侧第二根车道,此时,驾驶员行为出现异常,他手扶着方向盘,但没有任何操作动作,同时,其头部微低,跟着车辆的行驶轻微晃动。在距离撞击高架立柱前1分钟,车辆出现明显偏移,之后撞上了铁栏杆。此时,车内监控显示,乘客下意识地紧紧抓住扶手,此时驾驶员的手部没有任何动作,最终,公交车撞上了高架立柱。另外,车辆的前方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几分钟前44路公交车车速平稳,没有明显加速。
车内后门监控记录下了该事故中两位去世女乘客的最后一刻。在车厢后半部,她们两人均坐在第一排左右两边护栏后的座位上。公交车撞击铁栏杆时,乘客反应剧烈,陈女士当即抓住身前的护栏,几秒后,公交车撞上了高架立柱,画面内,陈女士摔在地上,表情痛苦,与此同时,后排乘客摔至前半车厢。
根据死者陈女士家属提供的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等文件,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6月12日委托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关鉴定。其中一份委托事项为对涉事公交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进行鉴定。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涉事公交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40-43公里/小时之间。另一份检验报告书的委托事项为对该涉事公交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该检验结论为,该大型普通客车经过静态检测,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
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项显示,本起事故原因系沈志林驾车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握车辆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车辆偏离道路而引发。
该原因分析显示,据道路线形状态鉴定报告证实,事发地延安西路的道路线形向右偏转,内弧度为0.1396,与高架立柱所成夹角约为8度;据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正常,故排除因车辆机械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据对驾驶员血液、尿液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驾驶员排除因酒驾、毒驾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据对驾驶员自身疾病进行法医学鉴定证实,根据现有材料,目前可排除驾驶员因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据监控视频及目击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公交车前方无行人或非机动车横过道路,且事发时驾驶员身边无人,故排除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以上相关证据证实,本起事故原因系驾驶员驾车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握车辆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车辆偏离道路而引发。
在事故的责任认定中,44路公交车驾驶员未安全掌控车辆的行为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文汇报记者 刘栋 沈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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