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林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被告人林某,现年26岁,大学未毕业休学在家,因涉嫌用开水烫伤其房客1岁多的孩子,于2014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本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因生活琐事对借住其住处的李某产生不满。2014年4月7日,林某在要求李某的妻子陈某代买早餐被拒绝后要求李某夫妇搬走。当天下午约2点,林某联系他人上门,欲变卖李某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某追至电梯口阻止,林某遂返回房间,将陈某关在门外,后用热水壶中的开水浇烫正在西卧室内床上的李某与陈某的儿子李某某的头面部、颈部、手臂等处。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双上肢Ⅱ°~Ⅲ°皮肤烫伤,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事发当时,被害人李某某仅1岁4个月大。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林某表示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属实。
公诉人就案发过程等情况讯问了被告人。“孩子与我没有矛盾,他没有伤害过我,我伤害不了李某,因为我怕被他打,所以就伤害他孩子,觉得这样可能可以让他搬出我家”,当公诉人问及为何会对孩子下手时,林某这样回答道。林某同时表示,自己已经知道做得不对,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包括证人证言、手机短信内容截录、接警详情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多组证据材料,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案件的定性以及是否应当考虑林某的精神障碍而从轻处理等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被害人家属等近30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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