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栋 通讯员 朱瑞
上市、发债、违约——从2010年11月至2014年5月,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上了“过山车”,经营业绩逐年下降,濒临破产。去年5月,超日公司的供货商之一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超日公司进行重整。法院受理后,仅仅在六个月时间内,就顺利审结这起破产重整案。
在暂停上市一年之后,超日股份终于得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日前,该公司2014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盈利。
硬骨头:“救活”超日只剩半年时间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其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6月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发展)。2007年,超日发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注册资本1.976亿元。2010年11月,超日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挂牌交易。
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债券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但因此后公司出现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整体业绩持续亏损,无法按时偿付债券利息,“11超日债”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打破了公募债券市场“零违约”的纪录。
2014年5月,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同时,超日公司供应商之一的毅华公司也因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超日公司进行重整。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海一中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裁定,依法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自此,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超日公司若要申请恢复上市,避免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也就是说,要把超日公司“救活”,仅剩下不到半年的“有效时间”。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所涉债民、股民众多,资产负债情况复杂,有大量需要调查的海外资产……如此“硬骨头”,在以往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例中,几乎从未遇到过。
新模式:“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担当管理人
为确保破产程序依法高效进行,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所谓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该案审判长宋航表示,由于以往破产案件多是国企,管理人几乎都以指定清算组方式确定,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均会派员参加清算组。超日公司为民营企业,并无直接的上级主管单位,可依托的行政力量比较少;而该案专业性强、公司海外资产结构复杂。基于此,上海一中院最终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并组成评审组听取了上海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18家机构的自荐陈述。
评审组最终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作为超日公司联合管理人,并于裁定受理案件当日向社会公布。同时,还确定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朝晖担任负责人。
好结果:通过“生死大考”有望恢复上市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立即进驻超日公司,在上海一中院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2014年8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召开。对债权人现场提出的20多个问题,管理人逐一进行了解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超日公司《财产管理方案》依法获得通过。
在上海一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通过招标的方式,最终确定由九家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管理人根据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14年10月7日向社会公布。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
去年10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主要议题即投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次日,经管理人申请,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时开始监督指导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期间,办案法官多次赴深圳等地,协调推进超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向投资人过户等工作,以保证重整计划在年内获得完整、有效地执行。12月23日,管理人向上海一中院提交重整计划监督报告并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上海一中院审查认为,超日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向债权人实施了分配,遂于12月24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超日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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