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江先生将自己在江苏老家房屋拆迁分得的100万元动迁安置款汇入儿媳妇小琪的账户。孰料三年后,儿子小杰与儿媳小琪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江先生认为,当年汇给小琪的100万元系委托其代为保管的,故要求返还余款86万元及相应孳息。
日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2011年5月11日,25岁的上海姑娘小琪与新上海人小杰喜结连理。当时居高不下的房价,让这对新人望而却步,一时无力购置婚房。好在小琪父母亲的住房还算宽敞,于是,小夫妻俩便和小琪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对此,身为公公的江先生不由心存亏欠。
2011年11月10日,江先生在江苏老家的原住房屋适逢拆迁,江先生分得动迁安置款100万元。他便委托其表弟将该笔款项汇入已身怀六甲的儿媳小琪的账户中。
2012年3月,小琪生下一女,女儿的诞生更给家庭平添几分喜气。2014年1月,得知婆婆患病的消息,小琪便给婆婆汇去14万元用于治病。
可惜好景不长,2014年8月13日,小杰与小琪历时仅三年多的短暂婚姻竟随着小杰的起诉离婚而走到尽头。好在双方秉持好聚好散,离婚案的审理顺风顺水。双方均向法庭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需要法院处理,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很快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然而,就在小两口离婚的同时,江先生也将小琪告上了法庭。江先生认为,当初汇给小琪的100万元是委托其代为保管的,扣除小琪已返还的14万元,小琪尚应再返还余款86万元并偿付相应孳息;小琪则反驳称,该100万元款项并非代为保管而是赠与款,是在特定情况下江先生对儿媳妇作出的一种补偿。说到保管,江先生完全可以委托儿子保管,且近三年来从未提出过返还要求,故不同意江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讼100万元究竟是代管款还是赠与款。
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举证证明,现原告未能提供委托保管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就委托保管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被告的抗辩意见则更加符合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即原告系基于被告与其子婚后居住在女方父母家中,且被告当时怀孕,原告对此心存感激,才将自己所得动迁款赠与被告作为补偿。而被告汇付原告之妻即被告婆婆14万元用于治病的行为,当能说明系被告出于对长辈的关心和帮助,不能由此认定系被告返还原告钱款。
再次,在原告之子小杰与被告的离婚案件诉讼中,小杰亦未向法庭陈述其父曾委托被告代为保管动迁款之事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处理的意见。
据此,鉴于原告的诉请有悖于生活常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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