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和一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之时,该公司的保洁阿姨将公司告上法庭,声称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并提供了赔偿协议和加班费清单两份复印件,证明自己已与公司协商了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而公司一直未给。对此,公司皆予否认。双方各执一词,然而阿姨始终无法提交原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年过50的邵阿姨是本地人,退休后身体还不错,于是她找到一份保洁的工作,公司是新源物业,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新源公司与一居民小区有物业服务项目,期限是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而邵阿姨就在这个小区做保洁工作。
转眼就到了2014年,公司和小区的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也没有再续签。邵阿姨心想这个小区做完,自己也做了一年,还是先歇一歇。她声称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并商量了补偿金等事宜。这边,公司因交接事宜,直到5月份才彻底从小区退场。不想到了年底,公司竟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成了被告。
原来邵阿姨将公司告了,她提出公司拖欠其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庭审中,邵阿姨提供了两组证据,一是为了证明公司承诺给补偿金,她拿出了一张员工赔偿协议,左下角落款处有签有“林某2014.5.30”,右下角“员工签字”处有自己的签名。邵阿姨说这是当时公司在小区的负责人林某草拟的协议书,“员工姓名、岗位、工作日期、工资”等内容由自己填写,之后林某签字确认,很多员工都有的。二是为了证明加班费,她拿出了一张加班费清单,计算了2013年4月至10月加班费共4953元。
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都不予确认。公司认为其从未授权林某处理劳动或劳务纠纷,这张所谓的协议书没有公司盖章,对公司没有效力。加班费清单也一样没有公司的公章,况且如果存在加班费,会计算在工资中一并发放,不会单独发放。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邵阿姨庭审中始终无法提交原件,而被告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因此法院无法认定系争赔偿金事宜和诉求的加班费,对原告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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