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的案件均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做出裁判、首批入额法官比例为27.6%……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半年多来,四家试点法院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崔亚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下来司法改革试点将在全市推开,上海法院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着力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努力实现上海法院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院、庭长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类似于行政机关公文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不仅不符合司法规律,也难以保障案件审理质量。“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评判法院工作根本的标准,主要看司法是不是公正,司法公信力高不高,这是人民评判的根本尺度。”崔亚东认为,维护好公平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崔亚东介绍,上海法院就以审判权为核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等。
“比如说,在关于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中,规范案件分案制度,合议庭的组成,独任制、合议制的审判规则;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他表示,为确保法官公正审理案件,市高院还建立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制度,同时又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缩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
权责统一,强化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
有权必有责。上海高院在改革试点中,还对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将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分为案件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明确审判人员在职责范围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着力解决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及合议庭“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问题。
“我们还规范了审判人员的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集中于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的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崔亚东表示,通过这些制度建设,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方式,理顺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加强和规范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严把入额关,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司法改革试点开始前,上海法院法官总额占比为49%,根据改革要求,这一比例将要降到33%。”在崔亚东看来,这既是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也是动自己“奶酪”的硬仗,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难点之一。
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法院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增设法官助理,专职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事务,使法官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
2014年9月5日,上海四家先行试点法院首次任命了231名法官助理。“事实上,这批法官助理中有部分人已经通过了助理审判员考试,但由于改革后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他们均被任命为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属于法官序列,法官助理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序列,这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崔亚东说,高院党组对这批人员高度重视,一方面及时研究政策,一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当面解释答疑,使他们正确对待个人得失,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服从改革大局,目前他们在法官助理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入额法官的选拔上,上海高院也出台了严格的考核考试规定。“我们确定了公平公正、双向选择、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入额的原则,经过报名、岗位承诺、条件审查、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及上海市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投票表决等步骤,在对遴选候选人个人因素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他介绍说,四家先行试点法院首批入额法官比例为27.6%,做到了既把真正优秀的法官选拔出来,确保高素质法官进入法官员额,又保持队伍的平稳过渡,为新法官的选任留有员额,确保法官队伍不断层。
进入员额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崔亚东介绍,上海高院在此轮改革中还建立了法官员额退出机制,通过制定《上海法院法官日常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入额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办案业绩、廉洁自律、职业操守,考核不合格的将退出法官员额,破除入额终身制。
文汇报记者 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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