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保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当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交纳主体和费率。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
条例解读 偿付时间明确为“7个工作日内”
酝酿了20多年的存款保险,终于随着《存款保险条例》3月31日的公布尘埃落定。条例5月1日施行后,百姓的银行存款将多一道安全保障,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将会进一步提升。
“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银行经营稳健性,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加强,是在央行最终贷款人和审慎监管两道防线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
专家为公众如何用存款保险保障存款安全“支招”。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介绍,可以采用分散存款的办法。比如300万元的存款,如果分在6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那么按照条例规定,就都能够享受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条例》其实已在去年11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和这次正式公布的条例,关于偿付的时间规定,从“及时”进一步明确为“7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强化了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介绍,储户往往对中小银行不如大银行放心,这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储户对中小银行更放心,有利于进一步发展中小银行,让大家享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新华社记者 刘铮 吴雨 徐硙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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