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近日,本市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新要求、新举措。据悉,这是继去年《关于本市贯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出台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又一个重要规定,填补了本市临时救助制度上的空白。
据介绍,近年来,本市各区县做了大量临时救助工作,通过日常关心、节日帮困、临时物价补贴和综合帮扶等救助措施,有效解决了群众急、难、愁问题。但是,各区县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以及救助水平不一,临时救助尚未完全规范化。 《实施意见》 的发布,填补了本市临时救助制度上的空白,进一步统筹和规范了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为解决群众突发性、急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据。
《实施意见》 规定的对象范围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也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实施意见》 规定,符合申请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 的人员可以向居住证办理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本市临时救助的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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