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参加公司聚餐,与同事喝了几杯,结束后准备提取电动车回家时,却不慎跌落停车场边的河道溺亡。小胡父母为此将小胡所在公司及餐馆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餐馆停车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就小胡死亡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初,小胡被上海一家电气公司招录,成为一名电焊工。入职一周后,公司举行员工聚餐。当天下午一下班,小胡就骑着自己的电动车来到餐馆,并在保安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距离餐馆70米左右的公共河道边的场地内。
聚餐过程中,小胡与同事都比较开心,相互敬了几杯酒。可是聚餐结束后,小胡并没有回到家中。第二天,小胡家人找寻发现,小胡已在餐馆停车场边的河道内死亡。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系溺水死亡。
小胡父母认为小胡所在公司及餐馆均应就此负责,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等6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作为经营者,具有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其提供的停车场所与公共河道相邻,具有一定安全隐患,故餐馆应对小胡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25%。至于小胡所在公司,对小胡酒后死亡的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遂一审判决餐馆赔偿小胡父母17万余元。
餐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河道不属于其管理区域,受害人死亡系醉酒造成,餐馆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餐馆对涉案河道虽无管理职责,但其将停车场设于河道岸沿,当中仅有一条不宽的绿化带相隔,且夜间视线昏暗,确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餐馆作为经营者应当预料到顾客有酒后取车等情况的发生。小胡的死亡虽系酒后坠河所致,但与餐馆的停车场设置不当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据此确定餐馆对小胡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2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设警示标志存安全隐患
本案二审审判长毛海波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餐馆提供的停车场紧邻河道,当中仅有不宽的绿化带间隔,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餐馆应就受害人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对周围的环境作出判断,其自身对酒后溺亡亦非没有过错,因此最终法院酌定由餐馆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当下,春节临近,各种聚会也越来越多,餐馆、酒店等消费场所应承担起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尽可能排除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作为一名消费者,亦应增强安全意识,在外休闲娱乐要放松身心,更要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切实维护好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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